勞務派遣中具有三個主體。由于勞務派遣中雇傭與使用勞動者的主體相分離,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存在三個主體:勞務派遣單位,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三個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由法律規定。一般而言,各國勞動法都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對勞動者單獨或連帶承擔一般勞動關系中的雇主義務。
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明確認定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必須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僅包括勞務派遣單位能夠自主履行的事項,如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報酬、社會保險,還包括勞務派遣單位本身難以自主履行而需要由用工單位履行的事項,如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
《勞動合同法》第59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一般認為勞務派遣協議的性質為民事合同。但事實上,勞務派遣協議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其受到勞動法的特別限制,性質應為勞動法上勞動合同之外的一種特別合同。勞務派遣單位向用工單位提供人才派遣服務而收取服務費盡管具有市場交易行為的性質,但與商品買賣等普通民事合同不同,涉及勞動者權益保護問題,因此該協議不能完全遵循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而要受到勞動法的諸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