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工業品的外觀設計屬于一項新的發明創造時,毫無疑問應當受到專利法的保護。許多國家,包括中國和美國,都賦予了外觀設計以專利權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美國專利法第16章也專門規定了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與發明專利和植物專利相并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條第4款,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是就產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設計。所謂產品,就是人工制造出來的一切物品。美國有一個案例曾依據字典的定義說:“產品是指人的雙手利用原材料制成的任何物品,不論該物品是直接用手制成的,還是使用機器制成的。”產品實際上涵蓋了除自然物之外的一切物品。
可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必須是對產品的外表所作的設計;
(2)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設計;
(3)必須是適于工業上的應用:
(4)必須富有美感。
而機械結構設計的任務是體設計的基礎上,根確定的原理方案,確定并繪出具體的結構圖,以體現所要求的功能。是將抽象的工作原理具體化為某類構件或零部件,具體內容為在確定結構件的材料、形狀、尺寸、公差、熱處理方式和表面狀況的同時,還需考慮其加工工藝、強度、剛度、精度以及與其它零件相互之間關系等問題。所以,結構設計的直接產物雖是技術圖紙,但結構設計工作不是簡單的機械制圖,圖紙只是表達設計方案的語言,綜合技術的具體化是結構設計的基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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