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獸藥經營的營業場所和倉庫應當整潔、明亮并保持良好通風、干燥,其面積應當與經營的獸藥品種、經營規模相適應,并符合以下規定條件:(一)在縣級以上(含縣級)城區設立的獸藥經營企業,營業場所和倉貯面積均不少于50平方米。(二)在鄉鎮以下(含鄉鎮)設立的獸藥經營企業,營業場所和倉貯面積均不少于40平方米。
2、獸藥經營企業主管質量的負責人和質量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獸藥專業知識,其專業學歷或技術職稱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縣級以上(含縣級)城區設立的獸藥經營企業及獸用生物制品經營企業,其主管質量的負責人或質量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具有獸藥、獸醫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獸藥、獸醫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二)在鄉鎮以下(含鄉鎮)設立的獸藥經營企業,其主管質量的負責人或質量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具有獸藥、獸醫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獸藥、獸醫等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職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