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第106號令《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根據《中共辦公廳關于調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和《中央編辦關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劃轉核增行政編制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8〕169號),消防救援機構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交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工作,移交承接的范圍為各級消防救援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第119號令修改)承擔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職責。
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條件: 1.已竣工的建筑工程經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初驗合格后,由建設單位向公安消防機構提交要求組織消防驗收的報告,并填報《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2.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 3.消防給水、消防車道檢查報告。 4.消防工程施工企業的消防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5.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消防質量驗收合格的報告。 6.公安消防機構的審批文件,包括:施工圖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裝修工程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其它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 7.消防設計專篇及消防設計變更技術聯系單。 8.消防產品生產許可證明復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構件和消防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合格證明。 主要消防產品、設備的生產單位對其產品、設備的數量、型號及施工安裝質量的確認報告。 9.地下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消防設施系統調試報告;施工單位出具的消防設施聯動測試報告;操作維護管理手冊。
以下為消防安裝工程必要的施工流程。 1、安裝準備及材料要求 (1)消防工程施工前,必須協助甲方進行消防設施的設計審核,未經設計審核或設計審核 不合格不得擅自施工。 (2)消防工程施工前必須向消防部門申報有關資料,辦理消防施工進場許可證。 (3)所選用的材料必須在消防部門經過登記并具有消防部門發放的準銷證。 2、消防工程施工階段 噴頭安裝、報警閥組安裝、消火栓箱安裝等其它組件安裝 3.、消防系統調試及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