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亦稱“工業(yè)品外觀設計”。產品外部的藝術或裝飾性的設計。設計內容包括形狀、式樣、色彩或其組合等。不包括其構造方法或原理以及以實現(xiàn)產品功能為主要目的的外觀或形狀。2008年12月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guī)定的外觀設計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上應用的新設計。
商品標記劃分為四類。從可識別性和可受保護性來說,這四類標記由強到弱依次是:任意性或奇異性標記;指示性標記一般是由文字或文字與圖形的結合而指示商品的來源和特征等;描述性標記,包括姓氏、地理標記等,只有在市場上具有了識別性,也即獲得了“第二含義”時才能受到保護;通用標記,不具有識別性,因而不受保護。
在外觀設計的商標權保護上,美國是首先確定有關的外觀設計是否具有內在識別性的國家。如果某一外觀設計具有內在識別性,則相當于上述的“任意性或奇異性標記”,其使用者可以直接申請商標注冊或要求商標權的保護。然而,具有內在識別性的外觀設計并不多見。
外觀設計的保護上,版權法就與專利法有所重疊。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英國和德國等國家才制訂了專門的外觀設計注冊法或工業(yè)版權法,對外觀設計采取了既具有專利法特征又具有版權法特征的保護方式。從觀念上說,專利法保護富有美感的具有工業(yè)實用性的外觀設計,版權法保護以形狀、圖案、色彩為表述形式的作品,二者似乎可以區(qū)分開來。然而,具體到實用藝術品時,就很難區(qū)分究竟是受專利法保護的外觀設計還是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