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是由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并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的日期內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確定金額的票據。
銀行對出票人簽發商業匯票實質上是銀行建立在對票人資信的認可的基礎上,給予的信用支持。
在我國,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單張面額不超過1000萬元,按照相關規定,銀行有權向承兌申請人收取手續費(為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票面金額不足10元的一律按照10元計入。銀行承兌匯票的期限長為6個月,如果承兌申請人未在期限內未付款,則按照有關規定計收逾期罰息。
地查詢
實地查詢可根據客戶的實際需求,綜合考慮查詢成本后,由具備審驗票據資格的實查人員外出進行查詢
攜票外出實地查詢時,必須由實查人員雙人同行,業務申請人應隨同前行,如業務申請人不能前行查詢的,應出具銀行人員持票進行查詢的《委托持票實地查詢授權書》
外出實地查詢時,實查人員應攜帶填寫完備并加蓋結算專用章的《銀行承兌匯票查詢查復書》、單位介紹信及身份證(工作證)等材料,業務申請人隨同前行的,由其攜帶承兌匯票原件;業務申請人不能隨同前行的,應將承兌匯票原件裝入信封,封口處由業務申請人和兩名實查人員共同簽字,行內留存業務申請人已背書的承兌匯票復印件
到承兌行進行實地查詢,應堅持“柜臺進柜臺出”的原則,整個查詢過程應做到“人不離柜臺、票不離視線”
實查人員應遲不晚于查詢辦理完畢后的次日返程,返回行內后及時將承兌匯票和查詢查復書送票據審驗人員簽收,簽收人員須與實查人員及隨同前行查詢的業務申請人共同拆封并審查票面真偽
實地查詢適用于同城及異地銀行承兌匯票的查詢
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中存在的風險
1、對票據真偽的辨別能力不足,存在受理偽票的風險。隨著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制假水平的提高,“克隆”匯票達到了以假亂真的地步,在缺少先進的檢測儀器的情況下,僅憑肉眼觀察鑒定票據的真實性,存在著很大的風險性。
2、銀行工作人員和企業財務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潛在風險。銀行承兌匯票上都有明確而規范的記載事項,但在辦理貼現的過程中,經常發現因銀行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違規操作,造成出票行填寫的出票日期、到期日、出票人全稱及簽章等要素不規范。同時,企業在背書轉讓過程中,由于財務人員金融票據知識欠缺,造成背書人簽章不到位、重疊或模糊不清、被背書人全稱填寫與印章不符,以及背書轉讓與簽章不連續現象。這些因素都可能影響匯票到期承兌結算,造成潛在風險。
3、辦理貼現業務時,對企業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審查不嚴,匯票取得的合法性存在風險。現代金融業競爭激烈,為占領票據市場,有的銀行對企業交易的真實性審查流于形式,對申請貼現人提供的交易合同、增值稅不作認真調查,違規辦理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票據貼現業務。匯票到期一旦不予付款,申請貼現企業又以無資金逃債,將給銀行的追索增加難度。
范操作,堵塞漏洞,防范風險
為從源頭上堵塞漏洞,防范風險,應從以下幾方面做起:
1、加強學習,提高素質,規范操作。組織信貸人員、會計人員學習《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及相關的票據業務知識,提高審票、驗票、識假防詐的技能和風險防范意識。
2、慎重辦理貼現業務。首先,要堅持查詢制度,真正做到筆筆必查,查必徹底。鑒于承兌行對貼現行的查詢只做原則性的查復,貼現行對電函查詢只能作為鑒別票據真偽的參考。因此,不論是當地匯票還是異地匯票,不論金額大小都要實行雙人實地查詢,把風險降到限度。其次,對初次申請貼現的企業,銀行必須要求其按規定提供完整的相關資料,審查其資信狀況,審查其與前手是否存在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杜絕沒有真實交易的貼現業務。
3、嚴格會計信件的寄發、交接管理。對會計信件的寄發和交接要按有關規定辦理,實行專人負責。嚴禁臨時工、保安人員和其他無關人員接收會計函件,以防丟失。
4、注意信息的收集。密切關注各類經濟、金融報刊雜志上有關票據業務的信息和國家政策,以及有關的遺失聲明和人民法院的止付通告,提高風險防范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