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公共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滅火救援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于50m,兩個避難層(間)之間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通向避難層的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
3 避難層(間)的凈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員避難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計算;
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但設備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布置,設備管道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層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m,且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避難間內不應設置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不應開設除外窗、疏散門之外的其他開口;
避難層應設置消防電梯出口;
應設置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
應設置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
在避難層(間)進入樓梯間的入口處和疏散樓梯通向避難層(間)的出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
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采用乙級防火窗。 [2]
避難間附設在辦公、客房等人員使用的樓層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設置避難間的樓層不得設置歌舞娛樂游藝放映場所、商場等公眾聚集場所、以及廚房等直接動用明火的場所;
避難間與該樓層的其它房間之間應采用防火墻隔開,避難間除開向防煙樓梯間或其前室的門外,不得開設其他門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