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生明或者逾期未提交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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