擋煙垂壁用不燃燒材料制成的,在規定的耐火時間試驗中能保持其完整性的防煙設施,在火災發生時能有效將防煙區分隔開來,有效阻擋煙氣在建筑頂棚下的流動,建立有利于排煙的儲煙倉,提高在防煙分區內的排煙效果,起到防火擋煙作用,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起到積作用,并人們逃生疏散提供了寶貴的時間。
設置排煙系統的場所或部位應采用擋煙垂壁、結構梁及隔墻等劃分防煙分區。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擋煙垂壁等擋煙分隔設施的深度不應小于本標準第4.6.2條規定的儲煙倉厚度。對于有吊頂的空間,當吊頂開孔不均勻或開孔率小于或等于25%時,吊頂內空間高度不得計入儲煙倉厚度。
擋煙垂壁作為建筑物內防火分區之間的分隔物,消防擋煙垂壁的作用是在火災時能夠阻止煙和熱氣體水平流動,防止火災時產生的濃煙迅速蔓延到其它分區,提高防火分區內的排煙效果。擋煙垂壁高度不得少于500mm,由屋頂面算起,分為固定式和電動式兩種,一般為固定安裝。
擋煙垂壁適用于高層住宅或超高層大型商場超市、寫字樓以及倉庫等場所。擋煙垂壁能合理阻擋濃煙在工程建筑頂篷下橫向流動,便于提高在防排煙系統分區域內的排煙系統實際效果,對確保老百姓生命財產具有積極主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