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積少于100平方米的至少配備2具4公斤滅火器,超過100平方米,每增加100平方米增配2具4公斤滅火器,不足100平方米按100平方米計算;
場所內未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在建筑物消防評估中采用通用的、可靠性高的分析模型,或按照國家標準對所采用的模型進行評價。消防評估所采用的資料、方法和數(shù)據(jù)應被消防行業(yè)專業(yè)團體廣泛接受和使用。
建筑物消防評估包括:方案設計、技術評估和方案改進與完善(復評估)。
消防評估一經(jīng)采用,當建筑物的用途、環(huán)境條件等發(fā)生改變或消防評估的初始條件不一致時,應對其結果重新進行評估。
建筑高度的計算:
當為坡屋面時,應為建筑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無論坡度多大)。
當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墻)時,應為建筑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屋面面層的高度。
局部突出屋頂?shù)牧劳?冷卻塔,水箱間天線間電梯機房排風排煙機房及樓梯出口小間等,可不計入建筑高度內。
當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建筑高度應按上述辦法分別計算后取其中值。
建筑層數(shù)的計算: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米的建筑底部設置的高度不超2.2米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以及建筑屋頂上突出的局部設備用房,樓梯間等,可不計入建筑層數(shù)內。
住宅頂部為2層- -套的躍層,可按1層計,其他部位的躍層以及頂部多于2層-套的躍層,應計入層數(sh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