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工廠,綠色工廠申報的認定條件
(一)在本市轄區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對利益相關方的環境要求做出承諾并滿足承諾要求。
(三)具有較好的經濟技術基礎和經濟效益,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
(四)近三年內(含成立不足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環境、質量等事故。
(五)各項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能源計量管理制度、設備設施管理制度、采購制度、環保制度和產品生態設計制度等)健全并執行良好。
(六)上年度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指標處于全市先進水平。
用地集約化指標:工廠容積率不低于《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要求;工廠建筑密度不低于 30%;單位用地面積產能或產值不低于全市單位用地面積產能或產值平均水平。
原料無害化指標:綠色物料使用率不低于行業平均水平。(綠色物料選自省級以上政府相關部門發布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目錄、有毒有害原料(產品)替代目錄等,或利用再生資源及產業廢棄物等作為原料)。
生產潔凈指標:單位產品主要污染物產生量(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廢氣產生量、廢水產生量不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廢物資源化指標:單位產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不高于行業平
均水平,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應不低于行業平均水平,廢水處理回用率高于行業平均值。
能源低碳化指標: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應符合相關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中的限額要求。未指定相關標準的,應達到行業平均水平。單位產品碳排放量不高于行業平均水平。具體的指標值,申報時根據上年度的行業或政府要求另行設定。
(七)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體系、能源管理體系健全。
(八)其他指標需滿足《綠色工廠評價通則》 (GB/T36132-2018)中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