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要求:
(1)注冊資金200萬元以上;
(2)明確勞務派遣單位開展勞務派遣業(yè)務的條件;
(3)行業(yè)協(xié)會參與“互為代理”管理;
(4)明確貫徹落實的措施、過渡期原則及法律責任;
(5)異地勞務派遣應當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
(6)可實際經(jīng)營注冊地址。
勞務輸出屬于外包嗎
1、勞務輸出不屬于外包。
2、勞務輸出并不是含義明確的詞語,而是社會經(jīng)濟中形成的約定俗稱的詞語,不同情況下所指含義并不一樣。
3、我國勞務輸出的方式主要有5種:
(1)通過對外承包工程帶動的勞務輸出。各種形式的承包工程需要承包公司派遣相關的項目管理、設計、施工、安裝調(diào)試和技術培訓人員為工程項目提供勞務;
(2)境內(nèi)企業(yè)法人與國外雇主簽訂勞務合同派出勞務人員;
(3)在境外投資、興辦企業(yè)派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以及培訓人員;
(4)通過成套設備和技術出口需本國勞務人員進行安裝調(diào)試、技術指導、人員培訓等而產(chǎn)生的勞務輸出;
(5)民間勞務輸出。勞動者個人通過各種渠道自己聯(lián)系出國謀職。
2、勞務派遣單位的用人單位地位
《勞動合同法》第58條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17條規(guī)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明確認定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必須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的內(nèi)容不僅包括勞務派遣單位能夠自主履行的事項,如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報酬、社會保險,還包括勞務派遣單位本身難以自主履行而需要由用工單位履行的事項,如工作內(nèi)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
6、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的禁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0條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