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細則 取得四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2、 注冊資本、凈資產600萬元以上 3、技術負責人、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4、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10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4人以上 5、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6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2人以上,特種電工3人以上 6、健全有效的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培訓工作,管理人員1人以上 7、固定經營場所總面積400平方米以上,各類專業試驗室和試驗35千伏以上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設備 8、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建市 [2015]154號文件取消了原標準“企業具有工法3項以上;近五年具有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能夠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的專利3項以上,累計有效專利8項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項發明專利。”和“企業近十年獲得過科技進步獎項或主編過工程建設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科技進步水平 1)企業具有省部級(或相當于省部級水平)及以上的企業技術中心。 2)企業近三年科技活動經費支出平均達到營業額的0.5%以上。 3)企業已建立內部局域網或管理信息平臺,實現了內部辦公、信息發布、數據交換的網絡化;已建立并開通了企業外部網站;使用了綜合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和人事管理系統、工程設計相關軟件,實現了檔案管理和設計文檔管理。
企業資信能力 1)企業注冊資本金3億元以上。 2)企業凈資產3.6億元以上。 3)企業近三年上繳建筑業營業稅均在5000萬元以上。 4)企業銀行授信額度近三年均在5億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