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2·以計算機軟件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
3·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
4·從事軟件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從事軟件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6·具有軟件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手段與能力。
7·軟件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軟件收入8%以上。
8·年軟件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產軟件收入占軟件銷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遵紀守法。軟件企業的認定條件已經改變,具體以財稅[2012]27號《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