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發銀行開具存款證明:
凡存有浦發銀行本外幣定期儲蓄存款(包括本外幣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人民幣零存整取、教育儲蓄、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的儲戶,皆可申請出具定期儲蓄《存款證明書》。
出具定期儲蓄《存款證明書》原則上由存款人本人提出申請,如非存款人本人提出申請,應提供存款人的委托書和身份證件及代申請人的身份證件。由原存款行受理定期儲蓄《存款證明書》的申請開證。
已掛失的定期儲蓄存單(折)在未辦妥掛失存單(折)的補發手續前,不得申請定期儲蓄《存款證明書》的開證。
在申請學校和簽證時,一般需要提供由銀行開具的《存款證明》作為留學資金的擔保證明,但對存期沒有具體要求。兩者在金額上要求會有所不同。具體表現為,在申請學校時,一般只需提供所申請學校的年費用的“存款證明”即可。
在這種情況下,一般必須是銀行定期存款才可以開具存款證明,個別銀行也可開具活期存款的存款證明。在簽證時,雖然簽證要求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根據以往經驗,學生一般需要提供留學期間的總費用的資金擔保證明,并且能夠明確闡述資金的來源。這當中可以是大部分資金用銀行存款證明的形式來體現,加以銀行理財產品、股票投資和多套房產等其他形式作為資金擔保的參考。
存款證明在很多地方需要用到,出國時資金證明、收購、投資企業作為個人或企業資金財力的證明、辦理土建項目開工許可證是作為資金實力證明、辦理土地證時提交的資金證明、房地產企業辦理房屋預售證是開具企業資金證明,充當企業資金財力的有效證明、項目招投標過程中應對發包方(甲方)的資金證明、買房驗資時向房開商提交的資金證明,以驗明具備購買房產的經濟實力、其他申請各種資質時需要向對方提交的資金證明。
資金證明是指企業法人或自然人所擁有資產價值的證明文件。由專門機構或專門評估人員,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標準和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以貨幣作為計算尺度進行評定估算后出具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