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函又稱銀行保證書,也屬銀行信用,是指銀行應申請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向受益方開出的,擔保申請人一定履行某種義務,并在申請人未能按規定履行其責任和義務時,由擔保行代其支付一定金額、或作出一定經濟賠償的書面文件。
它有以下兩個特點:
1、保函依據商務合同開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務合同,具有獨立法律效力。當受益人在保函項下合理索賠時,擔保行就必須承擔付款責任,而不論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實際事實。即保函是獨立的承諾并且基本上是單證化的交易業務。
2、銀行信用作為保證,易于為合同雙方接受。
見索即付保函具有無條件性。受益人只要提交了與保函中的約定相符合的索賠文件,擔保人即應付款。擔保人并不審查基礎合同的履行情況,擔保人的付款義務的成立也不以委托人在基礎合同履行中違約為前提。而通常使用的保證合同保證人,其承擔保證責任是以基礎合同中主債務人違約為前提,保證人可以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即使主債務人本人放棄抗辯權,保證人亦可以行使抗辯權而不受影響。
見索即付保函主要適用于國際融資、國際商務的擔保等業務,與其它國內商務或融資時的擔保有不同法律特征。根據中國擔保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物的擔保是由債務人本身提供的,物的擔保優于人的擔保;物的擔保是由第三人提供時,債權人可以隨意選擇某一擔保人承擔責任。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享有對擔保物的代位求償權。而在見索即付保函下,付款責任順序通常在保函中事先規定,一般開立見索即付保函的銀行承擔付款人責任,并享有對抵押物代位求償權,這一點,不同于一般的保證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