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認證/注冊的批準、保持、擴大、縮小、暫停和撤銷
1.1 被審核方通過評審并按期完成對“不符合項”的糾正措施后,將由中心主任決定是否批準授予證
書,并報國家認可委備案。
1.2 申請方在獲得認證注冊后,應制定程序,確保向本中心提供包括組織機構的重大變更,管理者
代表的變動,質量手冊的重大變更,重大質量事故,認證文件和標志的使用等組織的信息。
1.3 在證書有效期內,獲證企業的認證產品范圍需要擴大或縮小,應向中心提出申請。
1.4 在證書有效期內,超過近一次現場評審12個月還不愿接受監督檢查的獲證企業,或監督檢查中
發現該企業質量體系功能下降,或因對不符合項未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而重復發生不符合項,則將暫
停獲證企業使用認證證書。
1.5 若發生認證范圍內的產品停產1年或未交納應付的費用等情況,認證證書將暫停使用。
1.6 有證據證明持證機構生產假冒、偽劣產品,中心將廢止其認證證書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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