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科研成果要求
一、研究館員要求
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中的第1、第2條之一和其余條件中的一條以上:
1.在國家正式出版物上發表本專業論文、科學報告6篇以上,其中有3篇在國內核心學術期刊上發表;
2.獨立或作為作者正式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價值的學術著作、譯著、科學報告等,本人執筆10萬字以上;
3.獲獎項1項以上,或省部級獎項2項以上;
4.參與完成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
5.獲1項以上專利成果與創造發明,并被推廣運用;
6.獲市級科技成果二等獎以上或縣級科技成果一等獎。
二、副研究館員要求
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中的第1、第2條之一和其余條件中的一條以上:
1.在國家正式出版物上發表本專業論文、科學報告4篇以上,其中2篇在文博類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
2.正式出版參與編著的有較高水平的文博專業著作、譯著、科學報告等1部以上,其中本人執筆完成5萬字以上;
3.獲省部級獎1項以上,或廳局級一等獎1項以上;
4.參與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1 項以上,或廳局級科研項目2項以上;
5.成功申報專利或通過專家評估認可的創造發明1項以上。
6.獲市級科技成果獎以上或縣級科技成果獎三等獎以上。
三、館員要求
擔任初級專業技術職務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家正式出版物或在省級以上內部刊物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科學報告1篇以上,或本專業鑒賞、科普類著述3篇以上;
2.審核通過并正式采用的、所在單位證明由申報人主筆的文物陳列大綱或展覽解說詞3篇以上或四有檔案5份以上;
3.參與編寫經市級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通過的文物保護規劃、方案、文保工程監理報告、文保工程驗收報告等5項以.上并承擔了具體技術工作;
4.在縣以下或國家認定的老少邊地區工作的文博工作者,在廳局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宣讀論文1篇,或為出版物、展覽撰寫文物類介紹條目、說明10條以上;
5.有專利發明或技術創新成果通過專家評估認可。
附則:
本辦法規定的著作、文集、論文等,不論出于何專業學術期刊、何出版社,其學術水平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地評定。
本辦法所稱“學術專著”是指取得標準書號并公開出版的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科學報告;“學術論文” 是指由本人撰寫并發表在國際或國家正式出版物上的本專業學術論文,發表在報紙上的學術論文省級以上刊物理論版。
適用的書目一覽:
《文物保護*****研究》
《博物館科學管理******》
《博物館*****文化傳承》
《文物修復****研究》
可du立出版、合著出版。
du著、第1作者或主編、副主編,均可。
出版社:省級以上出版社
書號:一書一號,出版總署可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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