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權。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基礎、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1)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2)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的權利。(3)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并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鑒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4)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5)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6)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7)回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回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回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程序主體性理論的生成與發展基于“尊重人的尊嚴”這一思想,強調把人自身作為一種獨立、自治的目的,而非被他人乃至社會用來實現某種外在目標的手段,強調其具有人格尊嚴,并在與他人交往中具有人格上的平等性和獨立性。該理論為被追訴者享有辯護權提供了強有力的理論說明。首先,它強調被追訴人也是有尊嚴的個體,其尊嚴應當得到尊重。正如康德所認為的人性里有天生的尊嚴,每個人是獨立的,任何人都無權把別人當作達到主觀目的的手段,每個人總是把自己當作目的。任何法律權力的行使也不能使受影響的人喪失了自我尊重的人格。即使在刑事訴訟中被追訴人也不能被當作客體予以對待,而是有尊嚴的主體。正如黑格爾所言“不是把犯罪者看作單純的客體,即司法的奴隸,而是把罪犯提高到一個自由的、自我決定的人的地位。”其次,程序主體性理論說明了主體間地位的平等性。不管是國家機關還是公民個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權利義務平等,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超越法律之外,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他人或機關。
中國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辯護人的訴訟權利,使辯護人無論在訴訟權利的行使范圍上還是在訴訟的介入時間上都有所改進,但這只是一種立法上的努力,靜態的立法成果并不一定和動態的司法實踐一一對應。目前我國的刑事辯護人的訴訟權利行使狀況并不樂觀:一方面,辯護人的權利大量得不到落實;另一方面,辯護人本人的人身權利也經常面臨威脅。中國的律師辯護現在正陷入幾難境地。
調查取證難
律師要進行有理有據的辯護必須占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因此,是否賦予律師調查取證權,以及律師如和調查取證成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確保案件質量,實現司法民主、公正的原則性問題。但就中國的實際情況來看,辯護律師進行調查取證的現狀并不樂觀,據統計新刑事訴訟實施以來,全國已有200余名律師因調查取證被冠以偽證罪而遭受拘留和逮捕,后絕大多數又以無罪予以釋放。這一反常現象造成辯護律師的恐慌心理,不敢大膽從事調查取證活動,甚至多數律師接受委托后,干脆不作任何調查,導致辯護質量下降,刑事案件的辯護率也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