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工程的極限狀態應分為承載打極限狀態和U正常使用極限狀態。 承載力極陽限狀態包括土體穩定、圍護結構破壞和支撐錨固系統失效;正常使用極限狀態包括基坑變形不影響相鄰地下結構,相鄰建筑、管線和道路 等正常使用。
抗滲流驗算。在地下水較高的地區,在基坑內外水頭差或者坑底以下可能存在的承壓水頭作用下,防止由于地下水豎向滲流使開挖面以下地基土的被動抗力和地基承載力失效。
合理的節點構造應符合以下條件∶①方便施工;②)節點構造與設計計算模型中的假設 條件一致;③)節點構造應起到防止構件局部失穩的作用;在④∶盡可能減少節點自身的變形量;⑤)與整體穩定相關的節點應設置多道防線,同時要有良好的節點延性。
降水深度通常控制在基坑開挖面以下 0,5~1.0m,過深時容易引起滲流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常用的井點類型有輕型井點、多級輕型井點、噴射井點及深井并點, 應該根據基坑規模、開挖深度和土層滲透性并結合地區經驗選擇。當基坑開挖深度小于 3m 時,通常可采用明溝排水,大于 3m 時宜采用井點降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