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斷證明書必須由指定的副主任醫師以上醫師檢查簽字,再由門診部審核蓋章后生效。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師應對所 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醫師不得開具非本專科病人的診斷證明書。
下列情況必須接到有關部門介紹信方可出具診斷證明書:
①司法辦案需要,須有公檢法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執法機關 的介紹信,并由本院指定的專業醫師出具;
②病退離休、調換工 種、傷殘鑒定、保險索賠等,須有關部門的介紹信后,并由本院指定 的專業醫師出具;
③申請生育第二胎指標(證明男方或女方無生 育能力或兒童病殘),須持有縣以上醫療單位轉診單或鄉以上計劃生育辦公室的介紹信,由本院指定的專業醫師2人以上簽名出具;
④復工、復學證明,須持有單位建議復工、復學介紹信,經本院臨床醫師檢查認可后出具證明。
引產證明是指孕婦不是進行性別鑒定而引產的證明,主要是為了防止孕婦做性別鑒定后再引產。
國家法律規定懷孕超過14周(含14周)的孕婦需要終止妊娠的,在進行引產時需要身份證明和相關機構出具的引產證明;能出具引產證明的可以是醫院、計生部門等。如果其參加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引產不能報銷;如果其參加了生育保險,引產就可以報銷。
開具引產證明的條件
在正規的醫院,已婚婦女要引產必須出示引產證明,引產證明在戶口所在地的計生局辦理。未婚女子則出示未婚證明。
引產證明格式
引產證明是計生部門統一制式的,并有計生部門的公章。這個證明很容易開,只要到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指導站或是鄉鎮(街道)管計劃生育的部門說明情況,證明是計劃外懷孕,一般都會馬上開出證明。
開具醫院診斷證明與休假證明書須知
1.需要開具證明書的患者應排相關科室專科號、分診、候診。
2.醫生依據病人病情、近期化驗開具診斷證明或休假證明書,并書寫病歷。
3.患者持機打診斷書到門診一樓總服務臺,由護士審核后加蓋醫院診斷專用章,手寫、涂改、無醫生簽字的證明書均無效。
4.急診開具的證明書在急診分診臺蓋章。
5.不能補開證明書,休假日期一律從當日算起。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工資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