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門診診斷證明流程及須知
1.患者開具門診診斷證明流程:患者門診就醫,醫生根據病情開具相關檢查,醫生根據病情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 患者持門診病歷、診斷證明書至門診一站式服務中心(門診服務臺)辦理審核蓋章手續,門診部工作人員審核、蓋章、登記。
2.門診證明專用章由門診部工作人員負責保管,工作人員要了解用章意圖,根據管理規定加蓋公章,蓋印位置要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
3.醫生開具醫學診斷書應客觀、,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并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不得跨專業開具診斷證明;不得開人情假條,否則不予蓋章。
4.門診患者須在開具《疾病診斷證明》的當日持我院門診病歷到門診服務臺辦理審批蓋章手續,原則上須本人辦理,特殊情況可由被證明人的直系親屬持本院的就診病歷代辦。如非當日需要系統核實無誤后方能加蓋公章。
5.門診病歷、門診檢查報告單等原則上不需要加蓋醫院門診證明專用章如有特殊情況要與相關檢驗檢查部門核實,經門診部主任同意,必要時要有分管領導批準,不得超越范圍使用印章,并辦理登記手續。
新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明確規定,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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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產證明是指孕婦不是進行性別鑒定而引產的證明,主要是為了防止孕婦做性別鑒定后再引產。
國家法律規定懷孕超過14周(含14周)的孕婦需要終止妊娠的,在進行引產時需要身份證明和相關機構出具的引產證明;能出具引產證明的可以是醫院、計生部門等。如果其參加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引產不能報銷;如果其參加了生育保險,引產就可以報銷。
開具引產證明的條件
在正規的醫院,已婚婦女要引產必須出示引產證明,引產證明在戶口所在地的計生局辦理。未婚女子則出示未婚證明。
引產證明格式
引產證明是計生部門統一制式的,并有計生部門的公章。這個證明很容易開,只要到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指導站或是鄉鎮(街道)管計劃生育的部門說明情況,證明是計劃外懷孕,一般都會馬上開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