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的住院病歷內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輸血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同意書、病危(重)通知書、醫囑單、輔助檢查報告單、體溫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病理資料等。
病程記錄是指繼入院記錄之后,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內容包括患者的病情變化情況、重要的輔助檢查結果及臨床意義、上級醫師查房意見、會診意見、醫師分析討論意見、所采取的診療措施及效果、醫囑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親屬告知的重要事項等。
醫院病假證明怎么開?
1、具有醫師及以上職稱且具備權的臨床醫生,才具有開放病假條的權利。
2、醫生只能給親自診治的病人開具病假條,同時在病歷、門診登記表上做好記錄,以備核對;病假書必須經醫務科加蓋公章方才有效。
3、一般門診病人假條休息時間不超過7天,每次持續時間也不超過7天,連續休假時間不超過30天。
4、住院病人出院后,對短期內難以康復的嚴重疾病,可一次休假3-6個月。3個月必須經科室主任批準、簽名,3個月以上的需醫務科審核同意,假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
診斷證明書必須由指定的副主任醫師以上醫師檢查簽字,再由門診部審核蓋章后生效。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師應對所 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醫師不得開具非本專科病人的診斷證明書。
下列情況必須接到有關部門介紹信方可出具診斷證明書:
1.司法辦案需要,須有公檢法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執法機關 的介紹信,并由本院指定的專業醫師出具;
2.病退離休、調換工 種、傷殘鑒定、保險索賠等,須有關部門的介紹信后,并由本院指定 的專業醫師出具;
3.申請生育指標,須持有縣以上醫療單位轉診單或鄉以上計劃生育辦公室的介紹信,由本院指定的專業醫師2人以上簽名出具;
4.復工、復學證明,須持有單位建議復工、復學介紹信,經本院臨床醫師檢查認可后出具證明。
醫院開診斷證明的流程:
(一)病人確實存在疾病,醫生確診后才會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二)醫院有規定:各類醫療診斷證明病歷上要有記載,不見病人不開病假、不跨科開病假、不開人情病假以及絕不允許開假病假或者疾病診斷證明。
(三)病假休息的時間由醫生根據病情決定,但醫院一般會根據急診、一般疾病、嚴重慢性疾病而做相應的休假時間規定。
(四)一般醫院都會有專門的部門負責審核蓋章。
(五)醫院提供證明主要有:傷者和殘者需要住院、轉院、護理的,醫院應當提供證明,其中護理的期限、住院的時間、醫療費用等其他住院期間醫院能夠證明的支出,同時殘疾者醫院還應提供后的恢復情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