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前往就醫后,醫院會完善對癥支持檢查、化驗、輔助查體等;在醫師為您確診之前所有相關醫院的證明,這里均可以叫做診斷證明。
診斷證明也可以說是疾病診斷證明書;診斷書是只是診斷證明,其中一項的診斷證明。
注:具體是需要看單位,是否需要您提供更多診斷證明的材料。
疾病診斷證明出具辦法
為了方便病人就醫,在保障病人隱私的同時提高服務效率,規范疾病診斷證明書等證明材料的開具,特作如下規定:
一、患者門診、住院病人疾病診斷證明書開具后應3日內在門診服務臺蓋章(包括門診休息一個月以上的假條)
二、門診病人就醫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診斷證明的,醫師應當核實病人身份寫疾病診斷證明。一個月以上的假條需有科主任簽字并蓋章確認。門診服務臺應核對疾病診斷證明書和門診病歷及有效身份證明(駕照、等)后,在門診就診病歷和疾病診斷證明書上蓋騎縫章。門診醫師應當主動提醒患者及時復診,開具疾病診斷證明并蓋章。
三、原則上不同意補疾病診斷證明,尤其是假條,特殊情況下,確需補病假條時應注意:
1.患者就診補假時,診治醫師必須在門診病歷上寫清楚病情、休假等情況;
2.補病假條時,病假條上日期為此次來院就診日期,建議休假時間應注明。
病情診斷證明生活中常見用途
1:用于交通事故傷情鑒定
主要是指醫生為因交通事故致傷、致殘的患者開具的一種。
2:用于民事、刑事糾紛
主要是指醫生在為因民事糾紛滬或者刑事糾紛案件中致傷、致殘的患者開具的一種。
3:用于醫療保險
主要是指醫生為需要將診療費用進行農村合作醫療、商業醫療、社會醫療保險等進行報銷所用的患者所開具的一種。
4:用于病情診斷
主要是指醫生在為需要證明進行原因、病情嚴重程度等鑒定的患者開具的一種,以使患者能夠運用相關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用于殘疾定級
主要是指醫生為需要進行殘疾分級鑒定或者證明身有某種疾病的患者所開具的一種。
6:用于退票
主要是指醫生為需要出行的患者開具診斷證明,幫助退機票、車票等。
引產證明是指孕婦不是進行性別鑒定而引產的證明,主要是為了防止孕婦做性別鑒定后再引產。
國家法律規定懷孕超過14周(含14周)的孕婦需要終止妊娠的,在進行引產時需要身份證明和相關機構出具的引產證明;能出具引產證明的可以是醫院、計生部門等。如果其參加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引產不能報銷;如果其參加了生育保險,引產就可以報銷。
開具引產證明的條件
在正規的醫院,已婚婦女要引產必須出示引產證明,引產證明在戶口所在地的計生局辦理。未婚女子則出示未婚證明。
引產證明格式
引產證明是計生部門統一制式的,并有計生部門的公章。這個證明很容易開,只要到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指導站或是鄉鎮(街道)管計劃生育的部門說明情況,證明是計劃外懷孕,一般都會馬上開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