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門診診斷證明書業務須知
一、患者本人應持相關單位注明所辦具體事項的介紹信原件來辦理門診診斷證明;
二、具有確定診斷的出院患者及非首次開具診斷證明的門診患者,在手續齊全情況下醫生均可予以開具;未住過院且首次開具診斷證明的門診患者,請掛專家號,辦理門診診斷證明書;
三、患方持醫生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到一站式服務中心加蓋診斷證明專用章,介紹信由病案工作人員回收留存管理;
四、出院及門診診斷證明只開具疾病診斷,不開具無精神疾病或精神正常診斷,復工復學、民事/刑事鑒定等證明或鑒定意見書見司法鑒定科辦理流程;
五、患者因辦理病退、保險等事項,持相關單位制作的固定格式文書,要求在其中填寫診斷并加蓋診斷公章的,按照上述關于開具診斷證明書的規定執行,但該文書于中文,需將該文書復印件存檔。
體育項目類別豁免:
1、因殘疾或受傷不能參加體育考試者,應申請豁免。
2、因殘疾或嚴重傷病不能參加考試且長期免課的考生,可到縣級以上學校和醫院申請免課證明(殘疾人須持有殘疾證明)。
3、可以參加體育活動,但因突發身體疾病或意外傷害而不能在一周內參加考試的考生,需出示證書或申請免考。
4、過于肥胖或患有心血管疾病等不適合長跑的學生,可申請學校及縣級以上醫院頒發的《體育殘疾殘疾學生免試證明》。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工資標準的80%。”
我們知道每個人都有生病的時候,很多時候生病都需要時間休養的,那么這樣的話就要向領導請假了,但是有一個問題就是應該怎樣去醫院開病假條呢?
1、具有醫師及以上職稱且具備權的臨床醫生,才具有開放病假條的權利
2、醫生只能給親自診治的病人開具病假條,同時在病歷、門診登記表上做好記錄,以備核對;病假書必須經醫務科加蓋公章方才有效。
3、一般門診病人假條休息時間不超過7天,每次持續時間也不超過7天,連續休假時間不超過30天。
4、住院病人出院后,對短期內難以康復的嚴重疾病,可一次休假3-6個月。3個月必須經科室主任批準、簽名,3個月以上的需醫務科審核同意,假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