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由于病傷了,不可拒絕的原因,長時間醫治耽誤課程,可以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的休學申請,并提交相關說明材料,能夠到醫院門診拿相關的病歷復印件,以及醫生開具的病歷,診療說明。學校審核后報培養主管部分審批。并蓋上醫院門診公章。學生休學時期保留學籍,休學期限通常為一年,畢業年級的學生通常不予休學。
醫師出具醫學診斷證明的原則:醫師必須親自診查患者并有醫院的相關檢驗、檢查結果后方可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醫學診斷書應客觀、,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并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工資標準的80%。”
醫務人員開診斷證明書,必須依據病人的癥狀及醫學檢查依據,不得因人情關系濫開證明,更不允許開假證明書。對于診斷難度大,或診斷有分歧的疾病,必須進一步檢查得出準確結論后方可出具診斷證明。屬于工傷,交通事故,醫務糾紛,毆打的病人,其診斷證明經由主治醫師以上醫生會診簽字方可蓋章,勞動力鑒定須由專門機構進行。對于過期診斷證明或先休后補的診斷證明一律不予蓋章,凡有疑問的診斷證明要查對患者是否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