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超簡單的說就是高清晰度的黑白B超再加上彩色多普勒,首先說說超聲頻移診斷法,即D超,此法應用多普勒效應原理,當聲源與接收體(即探頭和反射體)之間有相對運動時,回聲的頻率有所改變,此種頻率的變化稱之為頻移,D超包括脈沖多普勒、連續多普勒和彩色多普勒血流圖像。目前,醫療領域內B超的發展方向就是彩超。
根據法律有關規定,醫學證明是指由執業醫師出具的醫學證明,如疾病證明、病假證明、死亡證明、計劃生育證明等。要求門診醫生嚴格按照癥狀出示診斷書和病假單,并記錄在病歷中。嚴禁給予恩惠。急診病人的病假證明一般不應超過3天。如果加蓋印章,登記證明(或小病歷)必須在病假期間有效,過期后不再加蓋印章,一般不會開具病假證明。如果是醫療證明(用于退休、辭職、換工作、意外事故等),請持有相關部門的醫療證明和病歷,并加蓋醫院指定的專科醫生簽名和印章。
《醫院診斷書暫行管理辦法》規定,診斷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醫療文書。為加強醫院管理,嚴格規范醫療、疾病診斷證明的簽發,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以下關于醫療、疾病診斷證明的簽發規定。 1.醫療診斷證明,包括疾病診斷、、出生、死亡等證明,是重要的法律依據。每個醫生都應該實事求是、認真、科學地做好這項工作。出具診斷證明的醫生對所做的診斷負有法律責任。在醫院注冊的醫生有權簽發醫療證明,醫生不能簽發與自身醫療無關的醫療證明,實習生和住院醫師無權簽發醫療證明。 2.醫師在出具診斷證明前必須對患者進行直接檢查,診斷證明必須客觀、,每次診斷必須有科學、客觀的診斷依據,并與病歷記錄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一致,主要意見也應記錄在病歷中備查。如果因公共傷害、交通事故、醫療糾紛、打架斗毆等原因受傷,必須取得管理人或醫療機構的醫療證明。
病歷是醫生記錄病人診療過程和方案的重要文書,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一般具有這些法律效力:
1. 作為醫療服務合同的依據:病歷是醫生和病人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的重要依據。病歷中記錄了醫生對病人的診斷和方案,對于醫療服務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具有重要的證明作用。
2. 作為司法鑒定的證據:病歷可以作為司法鑒定的重要證據,如醫療事故鑒定、傷殘鑒定等。病歷中的診斷和記錄可以反映事實情況,對于事故責任的判定和賠償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3. 作為醫療糾紛處理的依據:病歷是醫療糾紛處理的重要依據。在醫療糾紛的處理中,病歷可以用于證明診療過程和方案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對于糾紛的調解和處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4. 作為醫學研究的數據來源:病歷是醫學研究的重要數據來源。在醫學研究中,病歷中的數據和信息可以用于分析疾病的發病機制、研究方案等,對于醫學研究的推進和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