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文件,是醫生根據病情為病人開具的各種診斷醫療文書生效的后憑證,是作為司法鑒定、因病退休、工傷、殘疾鑒定、保險索賠等診斷證明的依據之一,維護著醫生和病人雙重的合法權益,并直接反映了醫院的診療水平。
醫學診斷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臨床診斷、診療建議等。
此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也屬于醫學診斷證明。
具體要求:診斷證明書必須由主治醫師以上醫師簽字,再有醫院有關部門審核蓋章后生效。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生應對所作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
住院證明里面包含哪些內容:
在證明書里,需要包括入院的記錄,這個很關鍵,證明確實住院了。其次,要有治病的過程記錄,這樣對于生病的有詳細記載。還有,里面需要有醫囑單,檢查報告單,后還要有出院證明。
如果讓醫院開具住院證明一定要包含以上的內容,不然這個證明很可能不被單位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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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診斷證明出具辦法
為了方便病人就醫, 在保障病人隱私的同時提高服務效率, 規范疾病診斷證明書等證明材料的開具,特作如下規定: 一、 患者門診、 住院病人疾病診斷證明書開具后應 3日內在門診服務臺蓋章 (包括門診休息一個月以上的假條) 二、門診病人就醫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診斷證明的, 醫師應當核實病人身份 寫疾病診斷證明。一個月以上的假條需有科主任簽字并蓋章確認。門診服務臺應核對疾病 診斷證明書和門診病歷及有效身份證明(駕照、等)后,在門診就診病歷和疾病診 斷證明書上蓋騎縫章。門診醫師應當主動提醒患者及時復診,開具疾病診斷證明并蓋章。 三、原則上不同意補疾病診斷證明,尤其是假條,特殊情況下,確需補病假條時應注意: 1.患者就診補假時,診治醫師必須在門診病歷上寫清楚病情、休假等情況 2.補病假條時,病假條上日期為此次來院就診日期,建議休假時間應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