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診斷證明怎么開?
疾病診斷證明書一般是具有職業醫師資格的醫生簽字,由院收費處蓋章后方能生效,特殊疾病證明書必須由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專科醫生簽字。由醫務科蓋章后方能生效,同時開診斷書的醫生應對所作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另外診斷證明書的內容都有病歷記載。要對身體做詳細的檢查來診斷。
開具醫院診斷證明須知
1.需要開具證明書的患者應排相關科室專科號、分診、候診。
2.醫生依據病人病情、近期化驗開具診斷證明,并書寫病歷。
3.患者持機打診斷書到門診一樓總服務臺,由護士審核后加蓋醫院診斷專用章,手寫、涂改、無醫生簽字的證明書均無效。
4.急診開具的證明書在急診分診臺蓋章。
5.不能補開證明書,休假日期一律從當日算起。
病歷是醫療服務中不可或缺的,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在醫療服務過程中,醫生和病人應當認真記錄和保管病歷,確保其真實、準確、完整。同時,病人和醫生都應當了解病歷的法律意義和作用,妥善處理和利用病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醫師必須親自診查后,方可簽署病假證明,并在患者病歷中記錄相應的診療情況。病假時間必須同時記錄在門(急)診病歷中或者患者的出院記錄中。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病假證明擁有復核的權利。職工因病需要休假的,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的證明,交由企業審核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