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
是保函的開立人。擔保人的權責是:
(1)在接受委托人申請后,依委托人的指示開立保函給受益人。
(2)保函一經開出就有責任按照保函承諾條件,合理審慎地審核提交的包括索賠書在內的所有單據,向受益人付款。
(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償還擔保行已付之款情況下,有權處置押金、抵押品、擔保品。如果處置后仍不足抵償,則擔保行有權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
受益人(Beneficiary)
是有權按保函的規(guī)定出具索款通知或連同其他單據,向擔保人索取款項的人。受益人的權利是:按照保函規(guī)定,在保函效期內提交相符的索款聲明,或連同有關單據,向擔保人索款,并取得付款。
投標保函
是指投標人(申請人)作出保證,在投標人報價的有效期內,投標人將遵守其諾言,不撤標、不改標,不更改原報價條件,并且在其一旦中標后,將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及投標人在報價中的承諾,在一定時間內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如投標人違約,銀行將在擔保額度的范圍內向招標人支付約定金額的款項。該金額數通常為投標人報價總額的1%-5%不等。
維修保函
是指應承包方(申請人)的請求,向工程業(yè)主(受益人)保證,在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承包方(申請人)又不能維修時,由銀行按擔保函規(guī)定金額賠付工程業(yè)主。該款項通常為合同價款的5%-10%。
國際經貿實踐中的保函大多是見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證的特點,越來越向信用證靠近,使見索即付保函與備用信用證在性質上日趨相同。表現在:,擔保人銀行或開證行的擔?;蚋犊钬熑味际切缘模m然保函或備用信用證從用途上是發(fā)揮擔保的作用,即當申請人不履行債項時,受益人可憑保函或備用信用證取得補償,當申請人履行了其債項,受益人就不必要使用(備用信用證就是如此得名的);第二,它們雖然是依據申請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基礎合同開立的,但一旦開立,則獨立于基礎合同;第三,它們是純粹的單據交易,擔保人或開證行對受益人的索賠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備用信用證中的條款和規(guī)定的單據,即只憑單付款。因此,有人將保函稱為“擔保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