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1、第三章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學生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2、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后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大學生辦理休學流程
休學需要家長寫申請,帶學生本人、戶口、身份證一同面見班主任。班主任問清原因、做好記錄,查驗、核對戶口、家長身份證準確無誤后,在離校循環單及申請上簽字認可。
年級部主任詢問情況,做好記錄,審查材料,確認無誤后,在循環單及申請上簽字認可。
政教處主任審核所有材料,逐一做好記錄,在循環單及申請上簽字認可。
校長審請材料、問明原因,記錄完畢后,在循環單及申請上給予簽字批準。
財務處見校長批準的循環單后,為準備離校學生核算應退費用,報校長批準后給予清退。
政教處宿管科長依據審核完全的循環單辦理退宿手續并在循環單上簽字認可。
政教處保衛科長查驗離校手續齊全后,收回申請,胸卡,查驗離校學生沒夾帶學校財產、物品后,在循環單上簽字認可,開出門證放行,循環單、申請、胸卡上交政教處主任辦存檔辦理休學手續。
政教處依據保衛科收回的審批完備的申請、循環單為退學或轉學學生提取檔案,辦理學籍手續,然后才能休學。
通常來說,出院證明是用于證明患者在住院期間的病情及情況。出院證明的開具,要求醫院應當準確記錄患者住院期間的病情及情況,并填寫出院證明,由主治醫師簽字蓋章。出院證明的內容主要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住院號、入院日期、出院日期、住院天數、住院科室、入院診斷、出院診斷、住院期間的情況、出院指導及醫囑等。如果患者有開具出院證明的需要,可以咨詢自己的主治醫生。
復印病歷需要的證件如下:
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
6、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應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材料及其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