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去銀行貼現就涉及到一個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利息計算方法的問題,而且每天銀行之間的貼現利率是浮動的,所以一張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費用必須參考的是具體貼現日當天的銀行公布的匯票貼現利率.
舉個實際例子說明下銀行承兌匯貼現利息如何計算:
假設企業手里有一張2012年3月15日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金額是500萬元,到期日2012年9月17日(因為周末銀行不辦理對公業務所以順延到9月17號),貼現銀行給該企業的年貼現利率是6% ,2012年4月10日到銀行要求“貼現
銀行承兌匯貼現息的計算公式是:金額×(到期天數/360)×利率=貼現息
企業需要支付的貼現息:500萬元×163天/360天×6%利率=135833元。給企業錢是:500萬-135833元=4864167元。
說明:
(1)時間4月20天+5月31天+6月30天+7月31天+8月31天+9月17天+3天=163天(如果是異地貼現另加3天劃款期限)
(2)利率是各行是按國家票據掛牌價上下浮動定的,如6%是年利率,要轉換成日利率計算,該日利率是6%/360。
備注:對于一些外地票據,或者匯票到期日不是法定工作日的票據,銀行會根據實際設定調整天數,例如:異地票據(不是同一個城市的),到期天數在原來基礎上(票據到期日-貼現日)再加3天。因為異地票據需要辦理時間。同樣如果到期日是法定的節假日,匯票到期當天也是無法承兌的,這個時候銀行會根據需要再順延調整貼現天數。
背書是銀行承兌匯票流通的主要方法,為使用票據的人廣泛使用,完全背書是銀行承兌匯票常見的正規背書。那么承兌匯票背書格式是怎樣的呢?在銀行承兌匯票背面個“背書人簽章”欄內,由票據正面收款人簽章,并填寫被背書人單位正確全稱,進行背書轉讓。后手背書轉讓,依次簽章進行。我國銀行承兌匯票在背書上都印有格式,如果背書格式不能滿足背書人的記載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處需加蓋騎縫章。我國《票據法》第三十條規定,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承兌匯票背書格式中其他可任意記載的有:
1、背書日期。《票據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在現實操作中,背書一般不記載日期。
2、禁止票據轉讓。背書人書寫禁止轉讓的,一般票據仍可背書轉讓,只是背書人對于禁止后再由背書取得銀行承兌匯票的權利人不負責任.
完全背書中不得記載的事項有:
1、背書不得附有條件。銀行承兌匯票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2、背書上部分轉讓無效。將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分別背書轉讓給兩人或兩人以上無效,將票面金額部分轉讓的也無效。
以背書轉讓的銀行承兌匯票,后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后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之后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銀行承兌匯票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銀行承兌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1.自由承兌原則。匯票的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獨立的意思,決定是否進行承兌,不受出票人指定其為付款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與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資金關系或依承兌協議,應為匯票進行承兌而未承兌,也只承擔票據外責任。
2.完全承兌原則。我國票據法第54條規定,付款人必須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當日,足額付款。通過該條的規定,可以認為我國票據法在事實上是否認部分承兌的,付款人進行部分承兌的,應視為承兌附有條件,依票據法第43條的規定,視為拒絕承兌。這在票據法上稱為完全承兌原則。
3.單純承兌原則。我國票據法第43條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如果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不發生承兌的效力。這在票據法上稱為單純承兌原則。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特有的一種制度。因為匯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是委托他人(付款人)代替其支付票據金額,而該付款人在出票時并未在票據上簽章,并非票據債務人,無當然的支付義務。為使票據法律關系得以確定,就需要確認付款人能否進行付款,于是就設計了匯票的承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