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質押的區別。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財產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貨幣作為特殊動產,在從種類物向特定物轉化后也可以進行質押。設立履約保證金制度的目的是用以督促擔保中標人完全履約,不論履約保證金標的物為現金貨幣,還是其他財產性標的物或可轉讓的權利,招標人對其均具有排他性的優先受償權,因此,除前述特定可視為定金的情形外,履約保證金的實質應歸為質押擔保。
履約保函辦理程序
·申請人向銀行申請開立保函并提供有關資料;
·銀行進行調查、審查;
·簽定協議,落實保證金或反擔保;
·開立履約保函。
商業保函性質
1、是獨立于委托人與擔保人之間的反擔保或委托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合同或投標條件之外的。
2、是依據其規定的條件生效的,由擔保人以保函中規定的任何單據為基礎做出決定的。
3、是不可撤銷的。
預留金保函
又稱留滯金擔保,是指應承包方(申請人)的請求,向工程業主(受益人)保證,在承包方(申請人)提前支取合同價款中尾欠部分款項而不能按期歸還時,由銀行負責返還擔保函規定金額的預留金款項。通常為合同價款的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