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服務:
病假條、CT/B超檢查報告、懷孕證明、診斷證明、各項病例單據;
病歷單、診斷證明書、疾病處理意見書(病假條);
門診/住院繳費票據、用藥費用明細清單等。
病歷一般項目:姓名,性別,年齡,婚姻,民族,職業,出生地,現住址,工作單位,身份證號,郵政編碼,電話,入院時間,記錄時間,病史敘述者(注明可靠程度)。填寫要求:(1)、年齡要寫明“歲”,嬰幼兒應寫“月”或“天”,不得寫“成”、“孩”、“老”等。(2)、職業應寫明具體工作類別,如車工、待業、教師、工會干部等,不能籠統地寫為工人、干部。(3)、地址:農村要寫到鄉、村,城市要寫到街道門牌號碼;工廠寫到;車間、班組,機關寫明科室。(4)、入院時間、記錄時間要注明幾時幾分。(5)、病史敘述者:成年患者由本人敘述;小兒或神志不清者要寫明代訴人姓名及與患者的關系等 .
1、每次就診均應填寫就診日期,急診病員應加填具體時間。
2、請求其他科會診時,應將請求會診目的、要求及本科初步意見在病歷上填清楚,并由本院高年資醫師簽名 .
3、被邀請的會診醫師(本院高年資醫師)應在請示會診病歷上填寫檢查所見、診斷和處理意見。
4、門診病人需要住院檢查和時,由醫師填寫住院證。
5、門診醫師對轉診的病員應負責填寫病歷摘要。
6、法定傳染病應注明疫情報告情況。
依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在患者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病區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
住院病歷在患者出院后由設置的專門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集中、統一保存與管理。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
醫院收費票據解釋
(1)醫保統籌基金支付:患者本次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中按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金額。
(2)其他支付:患者本次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中按規定由門診大額、退休補充、殘軍補助、單位補充[原公療]等基金或資金支付的金額。
(3)門診大額支付:患者本次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中按規定由醫保大額基金支付的金額。
(4)退休補充支付:患者本次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中按規定由退休補充基金支付的金額。
(5)殘軍補助支付:患者本次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中按規定由殘軍補助資金支付的金額。
(6)單位補充[原公療]:患者本次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中按規定由單位補充[原公療]基金支付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