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服務:
病假條、CT/B超檢查報告、懷孕證明、診斷證明、各項病例單據;
病歷單、診斷證明書、疾病處理意見書(病假條);
門診/住院繳費票據、用藥費用明細清單等。
醫務人員開診斷證明書,必須依據病人的癥狀及醫學檢查依據,不得因人情關系濫開證明,更不允許開假證明書。對于診斷難度大,或診斷有分歧的疾病,必須進一步檢查得出準確結論后方可出具診斷證明。屬于工傷,交通事故,醫務糾紛,毆打的病人,其診斷證明經由主治醫師以上醫生會診簽字方可蓋章,勞動力鑒定須由專門機構進行。對于過期診斷證明或先休后補的診斷證明一律不予蓋章,凡有疑問的診斷證明要查對患者是否屬實。
患者疾病需要進行住院進一步,住院患者出院前需要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的,醫師應當核實患者身份信息,并將病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留在住院全套病歷中。
通常住院患者在醫院完成各項身份檢查后,如您此時需要診斷證明書的,可以讓醫院為您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一般都是在都患者出院后,由醫師給您提供住院診斷證明書。
流產證明一般是由住院部的醫生給開具的,如果沒住院的話,應該是該醫院的門診部醫生給開具。如果你是懷孕一個月的話,是不需要開證明的,除非懷孕14周以上,那么國家是規定14周以上的引產是需要開證明的,如果是未婚的可以拿未婚證到計劃生育部門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