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Beneficiary) 是有權按保函的規定出具索款通知或連同其他單據,向擔保人索取款項的人。受益人的權利是:按照保函規定,在保函效期內提交相符的索款聲明,或連同有關單據,向擔保人索款,并取得付款。
適用范圍非常廣泛,可用于任何項目中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擔保的情況,常見用于工程承包、物資采購等項目。 在工程承包、物資采購等項目中,業主或買方為避免承包方或供貨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給自身造成損失,通常都要求承包方或供貨方繳納履約保證金,以制約對方行為。履約保函是現金保證金的一種良好的替代形式。
與定金的區別。定金是合同雙方為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時或合同履行前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合同法百一十五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九條款規定:“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以現金形式交納的履約保證金與定金的性質相似,可否視為定金?對此,筆者認為,判斷的標準有兩條:一是雙方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約保證金的定金性質;二是履約保證金是否適用雙倍返還的定金罰則。因為,根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符合上述標準的情況下,以現金形式交納的履約保證金可視為定金。
履約保函的用途有哪些呢?
適用于任何工程中需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擔保的情況,常見于工程承包、轉包等;
保函金額通常相當于合同總金額的5~10%。
此部分主要對商業銀行保函業務營銷要點進行了分析,不同的保函業務適合哪一類客戶,在此部分中,可謂是應有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