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休學規定,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休學:
1.因病經診斷,需停課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請假(包括病、事假)時間超過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的;
3.因其他原因(包括出境就學等),需要休學的。
因病辦理休學時,需要提供有效的醫院診斷證明。
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病歷歸檔以后形成病案。
按照病歷記錄形式不同,可區分為紙質病歷和電子病歷。電子病歷與紙質病歷具有同等效力。
代開醫院診斷證明提供一對一專業服務,代開休學證明,病假單,病假條,病歷,住院證明,住院收據,出院證明,出院記錄,免體免測證明,免軍訓證明,懷孕證明,B超單,病危通知書,引產證明,流產證明,結扎證明,CT報告,化驗單,心電圖,死亡火化證明,醫院全套病歷等等。
診斷證明書必須由指定的副主任醫師以上醫師檢查簽字,再由門診部審核蓋章后生效。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師應對所 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醫師不得開具非本專科病人的診斷證明書。
下列情況必須接到有關部門介紹信方可出具診斷證明書:
1.司法辦案需要,須有公檢法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執法機關 的介紹信,并由本院指定的專業醫師出具;
2.病退離休、調換工 種、傷殘鑒定、保險索賠等,須有關部門的介紹信后,并由本院指定 的專業醫師出具;
3.申請生育第二胎指標(證明男方或女方無生 育能力或兒童病殘),須持有縣以上醫療單位轉診單或鄉以上計劃生育辦公室的介紹信,由本院指定的專業醫師2人以上簽名出具;
4.復工、復學證明,須持有單位建議復工、復學介紹信,經本院臨床醫師檢查認可后出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