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員工休病假勞動部有明確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第2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生病前往就醫后,醫院會完善對癥支持檢查、化驗、輔助查體等;在醫師為您確診之前所有相關醫院的證明,這里均可以叫做診斷證明。
診斷證明也可以說是疾病診斷證明書;診斷書是只是診斷證明,其中一項的診斷證明。
注:具體是需要看單位,是否需要您提供更多診斷證明的材料。
疾病診斷證明出具辦法
為了方便病人就醫,在保障病人隱私的同時提高服務效率,規范疾病診斷證明書等證明材料的開具,特作如下規定:
一、患者門診、住院病人疾病診斷證明書開具后應3日內在門診服務臺蓋章(包括門診休息一個月以上的假條)
二、門診病人就醫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診斷證明的,醫師應當核實病人身份寫疾病診斷證明。一個月以上的假條需有科主任簽字并蓋章確認。門診服務臺應核對疾病診斷證明書和門診病歷及有效身份證明(駕照、等)后,在門診就診病歷和疾病診斷證明書上蓋騎縫章。門診醫師應當主動提醒患者及時復診,開具疾病診斷證明并蓋章。
三、原則上不同意補疾病診斷證明,尤其是假條,特殊情況下,確需補病假條時應注意:
1.患者就診補假時,診治醫師必須在門診病歷上寫清楚病情、休假等情況;
2.補病假條時,病假條上日期為此次來院就診日期,建議休假時間應注明。
出院證明就是一個病人需要住醫院,那么就要在門診讓醫生診斷,如果病人需要住院,醫生會給你辦理入院手續,然后拿著住院手續到病房,護士會給你安排病床,建立住院病歷,進行,經過住院病人痊愈,需要出院,出院時主治醫生會給開出院證明,就可以出院了。出院證明紙質版一般在你出院的當天醫生會給你,如果你需要電子版的話自己掃描一份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