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或者已經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
2.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重點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以及環境質量改善的要求;
3.采用污染防治設施可以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4.自行監測方案的監測點位、指標、頻次等符合國家自行監測規范;
5.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污單位存在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情況的,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已完成排污許可證變更;
6.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