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本人應持相關單位注明所辦具體事項的介紹信原件來我院辦理門診診斷證明;
二、具有確定診斷的出院患者及非首次開具診斷證明的門診患者,在手續齊全情況下醫生均可予以開具;未住過院且首次開具診斷證明的門診患者,請掛專家號,辦理門診診斷證明書;
三、患方持醫生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到一站式服務中心加蓋診斷證明專用章,介紹信由病案工作人員回收留存管理;
四、出院及門診診斷證明只開具疾病診斷,不開具無精神疾病或精神正常診斷,復工復學、民事/刑事鑒定等證明或鑒定意見書見司法鑒定科辦理流程;
五、患者因辦理病退、保險等事項,持相關單位制作的固定格式文書,要求我院在其中填寫診斷并加蓋診斷公章的,按照上述關于開具診斷證明書的規定執行,但該文書于中文,我院需將該文書復印件存檔。
診斷證明一般要求由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一些鄉鎮醫院隨意出具醫療診斷證明,需要核實。比如,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診斷證明只能由救治傷者的醫院出具,而必須出具證明的管理人是者的主治醫生。診斷證明一定要明確,不允許出具“多發性軟組織損傷、腦振蕩等”這樣的診斷證明。當一些主治醫生無法確認傷情時。等等。否則,診斷證明的合法性存在瑕疵,難以認定。有違法行為的醫院證明,經查應認定為偽證罪,為無效證據。情節較輕的,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予以罰款、拘留。
法律分析:一、每位醫生都要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親自診察病人,認真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客觀的診斷依據。二、一般診斷證明書須由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醫師簽字,由院收費處蓋章后方能生效殊疾病證明書須由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專科醫師簽字,由醫務科蓋章后方能生效。開具診斷書的醫生應對所作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三、病休證明的時限:原則上急診一般不超過三天,門診不超過一周,慢性病不超過一個月,特殊情況不超過三個月。四、診斷證明書的內容應有病歷記載,并與門診病歷或出院小結相符。醫生不得開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診斷證明書。五、診斷證明書(病休證明)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且三日內蓋章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三十七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者使用假的病假條,是一種不折不扣的欺詐行為,可視為違約。
醫院醫生擁有者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院相對應的醫學正明文件(醫院證明、休學證明),為患者甄選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醫生需要根絕患者本身疾病如實出具相對應“休學診斷證明”“休學病歷證明”,醫生亂出休學證明是屬于違規。所以患者沒有特殊情況;一般情況醫生是如實出患者病情、病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