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診斷證明書一般是具有職業醫師資格的醫生簽字,由院收費處蓋章后方能生效,特殊疾病證明書必須由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專科醫生簽字。由醫務科蓋章后方能生效,同時開診斷書的醫生應對所作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另外診斷證明書的內容都有病歷記載。要對身體做詳細的檢查來診斷。根據我國法律要求證據的特征是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醫學證明作為一種證據,也必須具備“三性”,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法院的審理中,應當嚴格認證。
醫療記錄中包含的信息允許醫療保健提供者確定患者的病史并提供知情護理。 醫療記錄作為中央存儲庫,用于規劃患者護理和記錄患者與醫療保健提供者和為患者護理做出貢獻的專業人員之間的溝通。 醫療記錄越來越多的目的是確保記錄符合機構、專業或政府法規。
住院的傳統醫療記錄可以包括入院記錄、服務記錄、進展記錄(SOAP 記錄)、術前記錄、手術記錄、術后記錄、手術記錄、分娩記錄、產后記錄和出院記錄。
個人健康記錄將上述許多特征與便攜性相結合,從而允許患者在提供者和醫療保健系統之間共享醫療記錄。
還可以研究電子病歷以量化疾病負擔——例如耐藥性導致的死亡人數——或幫助確定疾病的原因、因素和促成因素,尤其是與全基因組關聯研究相結合時。 出于此類目的,電子病歷可能會以匿名或假名形式提供,以確保維護患者的隱私。
請問在醫院看完病,后來去開診斷證明,但是當時的主治醫生不在,可以找別的醫生開診斷證明嗎?
你好!像你說的這種情況,門診診斷證明在醫院規定,一般是首診大夫負責開具,因為別的醫生并不了解當時就診時的具體情況。注意問清楚當時主治醫師的上班時間,然后找其開具證明,再到門診部去蓋章。
你這個情況,我詳細的看了一下,是找當時的主治大夫開,一般別的大夫不了解病情是不會給你開的,嗯,當然你也可以問一下,如果你有什么疑問,可以進一步向我咨詢。
只有為你診斷的大夫對你的病情較為了解,會做出嚴謹的診斷證明,按照規定,其他大夫是不能夠代開診斷證明的。建議你還是去找當時就診的大夫來開診斷證明。
入院病史的收集:詢問病史時要對患者熱情、關心、認真負責,取得患者的信任和協作,詢問時既要又要抓住重點;應實事求是,避免主觀臆測和先入為主。當病人敘述不清或為了獲得必要的病歷資料時,可進行啟發,但切忌主觀片面和暗示。
1、一般項目:姓名,性別,年齡,婚姻,民族,職業,出生地,現住址,工作單位,身份證號,郵政編碼,電話,入院時間,記錄時間,病史敘述者(注明可靠程度)。填寫要求:(1)年齡要寫明“歲”,嬰幼兒應寫“月”或“天”,不得寫“成”、“孩”、“老”等。(2)職業應寫明具體工作類別,如車工、待業、教師、工會干部等,不能籠統地寫為工人、干部。(3)地址:農村要寫到鄉、村,城市要寫到街道門牌號碼;工廠寫到;車間、班組,機關寫明科室。(4)入院時間、記錄時間要注明幾時幾分。(5)病史敘述者:成年患者由本人敘述;小兒或神志不清者要寫明代訴人姓名及與患者的關系等。
2、主訴:(1)主訴是指患者入院就診的主要癥狀、體征及其發生時間、性質或程度、部位等,根據主訴能產生診斷。主訴語言要簡潔明了,一般以不超過20字為宜。(2)不以診斷或檢驗結果為主訴內容(確無癥狀者例外)。主訴多于一項時,可按主次或發生時間的先后分別列出。
3、現病史:現病史是病史中的主體部分。圍繞主訴,按癥狀出現的先后,詳細記錄從起病到就診時疾病的發生、發展及其變化的經過和診療情況。其內容主要包括:(1)起病時間、緩急,可能的病因和誘因(必要時包括起病前的一些情況)。(2)主要癥狀(或體征)出現的時間、部位、性質、程度及其演變過程。(3)伴隨癥狀的特點及變化,對具有鑒別診斷意義的重要陽性和陰性癥狀(或體征)亦應加以說明。(4)對患有與本病有關的慢性病者或舊病復發者,應著重了解其初發時的情況和重大變化以及近復發的情況。(5)發病以來曾在何處做何種診療(包括診療日期,檢查結果,用藥名稱及其劑量、用法,手術方式,療效等)。(6)與本科疾病無關的未愈仍需診治的其他科重要傷病,應另段敘述。(7)發病以來的一般情況,如精神、食欲、食量、睡眠、大小便 、體力和體重的變化等。
4、既往史:既往史是指患者本次發病以前的健康及疾病情況,特別是與現病有密切關系的疾病,按時間先后記錄。其內容主要包括:(1)既往一般健康狀況。(2)有無患過傳染病、地方病和其他疾病,發病日期及診療情況。對患者以前所患的疾病,診斷肯定者可用病名,但應加引號;對診斷不肯定者,簡述其癥狀。(3)有無預防接種、外傷、手術史,以及、食物和其他接觸物過敏史等 .
5、系統回顧:按身體的各系統詳細詢問可能發生的疾病,這是規范病歷不可缺少的部分,它可以幫助醫師在短時間內扼要了解病人某個系統是否發生過的疾病與本次主訴之間是否存在著因果關系。現病史以外的本系統疾病也應記錄。(1)呼吸系統:有無慢性咳嗽、咳痰、咯血、胸痛、氣喘史等。(2)循環系統:有無心悸、氣促、紫紺、水腫、胸痛、昏厥、高血壓等。(3)消化系統:有無食欲改變、噯氣、反酸、腹脹、、腹瀉、、嘔血、黑便、黃疸史等。(4)泌尿生殖系統:有無尿頻、尿急、尿痛、血尿、排尿困難、腰痛、水腫史等。(5)造血系統:有無乏力、頭暈、皮膚或粘膜出血點、淤斑、反復鼻衄、牙齦出血史等。(6)內分泌系統及代謝:有無畏寒、怕熱、多汗、食欲異常、消瘦、口干、多飲、多尿史,有無性格、體重、毛發和第二性征改變等。(7)神經系統:有無、眩暈、、嗜睡、意識障礙、抽搐、癱瘓、驚厥、性格改變、視力障礙、感覺異常史等。(8)肌肉骨骼系統:有無肢體肌肉麻木、疾病、痙攣、萎縮、癱瘓史,有無關節腫痛、運動障礙、外傷、骨折史等。
6、個人史:(1)出生、成長及居留的地點和時間(尤其應注意疫源地和地方病流行區),受教育程度和業余愛好等。(2)起居習慣、衛生習慣、飲食規律、煙酒嗜好及其攝入量,有無其他異嗜物和麻醉毒品攝入史,有無重大精神創傷史。(3)過去及目前職業,勞動保護情況及工作環境等。重點了解患者有無經常與有毒有害物質接觸史,并應注明接觸時間和程度等。(4)有無冶游史,是否患過下疳及淋病等。(5)對兒童患者,除需了解出生前母親懷孕及生產過程(順產、難產)外,還要了解喂養史、生長發育史。
7、婚姻、月經及生育史:(1)結婚與否、結婚年齡、配偶健康情況,是否近親結婚。若配偶死亡,應寫明死亡原因及時間。(2)女性患者的月經情況,如初潮年齡、月經周期、行經天數、末次月經日期、閉經日期或絕經年齡等,記錄格式如下:初潮年齡 行經期(天)/月經周期(天) 末次月經時間(或絕經年齡)經量、顏色、有無痛經、白帶情況(多少及性狀)等。(3)已婚女性妊娠胎次、分娩次數,有無流產、早產、死產、手術產、產褥熱史,計劃生育情況等。男性患者有無生殖系統疾病。
8、家族史:(1)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的健康情況,有無與患者同樣的疾病,有無與遺傳有關的疾病。死亡者應注明死因及時間。(2)對家族性遺傳性疾病需問明兩系Ⅲ級親屬的健康和疾病情況(參附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