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程序
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向公安消防機構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公安消防機構受理案件后,驗收具體經辦人應查驗資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應及時告知申辦單位補齊,并在驗收前1-2日通知建設單位做好驗收前相關準備。
3、按消防工程驗收程序的規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監督員到現場進行驗收,參加驗收的消防監督員應著制式警服,佩帶《公安消防監督檢查證》,具體驗收程序如下:
(1)參加驗收的各單位介紹情況。建設單位介紹工程概況和自檢情況,設計單位介紹消防工程設計情況,施工單位介紹工程施工和調試情況,監理單位介紹工程監理情況,檢測單位介紹檢測情況。
(2)分組現場檢查驗收。驗收人員應邊檢查,邊測試,并如實填寫消防驗收記錄表。
(3)匯總驗收情況。各小組分別對驗收情況作匯報,根據總隊制定的《廣東省建筑工程消防驗收評定規則(試行)》,按子項、單?項、綜合的程序進行評定、評定結論在驗收記錄表中如實記載,并將初步意見向建設、施工、設計等參加驗收單位提出,對不符合規范要求的要及時向建筑單位提出整改意見。
4、參加驗收的建設、施工及設計單位發表意見或提出問題時,消防機構驗收參加人員應給予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給予解釋。
5、消防工程驗收或復查合格后,各單位參加驗收人員和消防機構參加驗收人員在驗收申報表上簽名。
6、工程驗收承辦人應及時填寫驗收意見書,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驗收檔案送領導審批。
7、建設單位到窗口,出具回執取回驗收意見書;
8、驗收和復查不合格時,建設單位應組織各有關單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機構申請復驗,復驗程序與申請驗收程序相同。
9、建筑工程驗收不合格的,申報資料將不予退還。申請復驗時,申報資料與正常申報驗收資料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