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錄用體檢之結締組織疾病
12 關于結締組織疾病
第十二條 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彌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12.1 條文解釋
結締組織病是一組病因未明的侵犯全身結締組織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常累及人體多系統、多器官,其主要病變為黏液性水腫、纖維蛋白樣變性及壞死性血管炎。包括系統性紅斑狼瘡、皮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白塞病、干燥綜合征、風濕熱、混合結締組織病等多種疾病。這些疾病的臨床表現常有某些共同特征,如長期發熱、、、多臟器損害導致的相關癥狀,免疫學檢查可顯示免疫球蛋白增高、抗核抗體陽性,病程遷延,緩解和發作交替。但各種疾病可有其特異性表現。結締組織病臨床上難以,預后差,且需要終身,一旦確診,作不合格結論。
12.1.1 紅斑狼瘡 這里專指系統性紅斑狼瘡,其確切病因不明,可能與遺傳因素有關。我國紅斑狼瘡患病率高于西方國家。本病多發于青年女性,是一種涉及多系統、多器官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中腎臟受累約占75%,是紅斑狼瘡常見和嚴重的內臟損害之一,腎臟病變的程度直接影響到預后,也是本病的主要死亡原因之一。
12.1.2 皮肌炎 是一種皮膚、皮下組織和肌肉的慢性炎癥性病變,好發于中年女性。主要病變在皮膚和肌肉,皮膚出現紅斑、水腫,肌肉出現炎癥變性而引起肌無力,可伴有關節疼痛。僅有肌肉病變而無皮膚損害者又稱為多發性肌炎。皮肌炎/多發性肌炎可以單獨存在,也可以與其他結締組織疾病如風濕熱、類風濕性關節炎、硬皮病、系統性紅斑狼瘡、結節性多動脈炎、混合性結締組織病等合并存在,還可以合并惡性腫瘤,嚴重者可導致心肌、呼吸肌群受累,引起死亡。
12.1.3 硬皮病 是一種以皮膚及各系統膠原纖維硬化為特征的結締組織疾病,分為局限性和系統性兩型。局限性硬皮病主要表現為皮膚硬化;系統性硬皮病又稱系統性硬化癥,可累及皮膚、滑膜及內臟,特別是胃腸道、肺、腎、心、血管、骨骼肌系統等,引起相應臟器的功能不全。
12.1.4 結節性多動脈炎 是一種累及全身中、小動脈全層的炎癥性和壞死性血管炎,隨受累動脈的部位不同,臨床表現可僅局限于皮膚,也可波及多個器官或系統,以腎臟、心臟、消化和神經系統受累常見。
12.1.5 類風濕性關節炎 是一種常見的以關節組織慢性炎性病變為主要表現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主要侵犯手足小關節,除關節外,心、肺、神經系統等其他器官或組織也可受累,終可導致關節結構的破壞、畸形和功能喪失。
12.1.6 大動脈炎 以往稱“無脈癥”,因初發現為兩上肢血壓不等、一側脈搏減弱或消失。本病多見于青少年女性,病因不明確,多認為是一種自身免疫性疾病。大動脈炎致使主動脈及其主要分支管腔發生不同程度的狹窄或閉塞,造成相應部位或器官的缺血和功能障礙,也稱為縮窄性大動脈炎。因累及動脈的部位不同而分為不同的臨床類型,主要分為頭臂干型(頭和臂部動脈受累)、胸(腹)主動脈型(主動脈受累)、腎動脈型(腎動脈受累)及混合型等。
12.2 診斷要點
12.2.1 系統性紅斑狼瘡
1)病史詢問要點:有無發熱、、皮疹,有無系統性損害的相關臨床癥狀。
2)查體要點:注意有無典型的特征性皮疹(約80%~85%的患者可出現面部蝶形紅斑),有無關節腫痛、脫發,有無系統性損害(如心肌炎、胸膜炎、腎炎或腎病綜合征、神經系統炎癥等)的相關體征。
3)輔助檢查要點:
①血常規:可有貧血,白細胞和血小板減少,或全血細胞減少。
②尿常規及腎功能:腎損害者可有程度不等的尿檢查異常,如蛋白尿、血尿,嚴重腎損害者血尿素氮和肌酐升高。
③免疫學檢查:血中存在多種自身抗體是本病的特點。體檢時若發現典型的特征性皮疹和多系統性損害的臨床表現,應進行相關實驗室檢查,若抗核抗體(ANA)陽性或狼瘡細胞(LE細胞)陽性,即可明確診斷。
12.2.2 皮肌炎
1)病史詢問要點:有無發熱、、肌肉乏力、肌肉疼痛等癥狀。
2)查體要點:注意有無特征性的皮膚損害(通常在面部特別是上眼瞼發生紫紅色斑),有無各種運動功能障礙(以肌肉病變為主者),有無頸部淋巴結腫大,有無心臟擴大、心律失常、肝脾腫大、眼部損害等其他系統損害的相關體征。
3)輔助檢查要點:必要時組織會診并進行相關實驗室檢查,如尿肌酸測定、肌電圖檢查、皮膚及肌肉活組織檢查等,以進一步確診。
12.2.3 硬皮病
1)病史詢問要點:有無發熱、,有無系統性損害的相關臨床癥狀。
2)查體要點:注意有無皮膚水腫、增厚、變硬,有無肢體活動受限、關節強直、手指伸屈受限,有無其他臟器損害的相關體征(如心肌損害可有心律失常,腎臟損害可出現高血壓、蛋白尿、腎功能衰竭,神經系統損害可呈多神經炎等)。
3)輔助檢查要點:硬皮病一般根據皮膚硬化即可診斷,必要時可進行相關輔助檢查,如類風濕因子、抗核抗體測定和X線檢查等,以進一步確診。
12.2.4 結節性多動脈炎
1)病史詢問要點:有無發熱、、、體重減輕,有無系統性損害的相關臨床癥狀。
2)查體要點:注意有無皮下結節,皮下結節多沿淺表動脈分布,皮損可呈多形性,皮膚可出現網狀青斑、潰瘍等多種表現;注意有無其他臟器損害的相關體征,如心肌損害可有心律失常、心絞痛、心肌梗死,腎臟損害可出現高血壓、蛋白尿、腎功能衰竭,神經系統損害可呈多神經炎等。
3)輔助檢查要點:可疑病例必要時進行相關輔助檢查,如可做皮下結節或肌肉活組織檢查等,以進一步確診。
12.2.5 類風濕性關節炎
1)病史詢問要點:有無發熱、、體重減輕,有無其他系統損害的相關臨床癥狀。
2)查體要點:注意有無骨關節損害,本病典型的表現為對稱性的多關節炎,小關節和大關節均可受到侵犯,但以指間關節、掌指關節、腕關節及足關節常見,關節腫脹、僵硬、疼痛、活動受限,出現“晨僵”現象,終可導致關節肌肉萎縮和關節畸形,嚴重影響關節功能;注意有無其他臟器損害的相關體征,如淋巴結腫大、脾腫大、胸膜炎、心律失常等。
3)輔助檢查要點:可疑病例必要時進行相關輔助檢查,如紅細胞沉降率(血沉)、免疫球蛋白、類風濕因子、抗核抗體測定和X線檢查等,以進一步確診。
12.2.6 大動脈炎
1)病史詢問要點:本病多見于青少年女性,初始癥狀有低熱、乏力、食欲不振、體重減輕、關節酸痛、全身不適等非特異性表現,繼后視受累動脈的不同而產生不同的癥狀,如一側視覺障礙、、、腹部包塊、肢體麻木、間歇性跛行等癥狀。
2)查體要點:本病頭臂干型為常見,查體應特別注意雙側脈搏、血壓差別,當單側或雙側脈搏減弱或消失、血壓明顯減低或測不出,或兩上肢收縮壓相差超過10 mm Hg時應警惕;其他應注意有無頸動脈搏動減弱或消失,有無頸部血管雜音。腎動脈型由于腎動脈狹窄,查體可見嚴重、頑固的高血壓,伴有上腹部或腎區血管雜音。
3)輔助檢查要點:可疑病例進行相關輔助檢查,血管多普勒超聲檢查可顯示狹窄遠端動脈搏動強度和血流量減低,必要時做可疑血管部位增強CT、MRI等檢查,并組織專科醫師會診。
12.3 注意事項
12.3.1 彌漫性結締組織病病種繁多,病因復雜,常累及多系統、多臟器,查體應系統、,并特別注意皮損的分布特征。
12.3.2 除體檢外,發病年齡、性別對此類疾病的診斷具有參考價值,應結合陽性體征詳詢病史,必要時做相關輔助檢查,以及早作出正確診斷。
公務員錄用體檢常規檢查項目
一、臨床物理檢查:
一般健康檢查:含
1.一般檢查:身高、體重、血壓。
2.內科檢查:病史搜集、心、肺、肝、脾、神經系統等檢查。
3.外科檢查:病史搜集、甲狀腺、乳腺、淺表淋巴結、皮膚、脊柱及四肢關節、頭顱、
男性外生殖器檢查、肛門直腸檢查(含肛診檢查)等。(相關特殊職位加查文身)
4.眼科檢查:視功能檢查(含視力、色覺)、眼瞼、結膜、淚器、眼肌、角膜、鞏膜、
瞳孔等(含小瞳孔眼底檢查)等。
5.耳鼻喉科檢查:耳語試驗、耳(外耳、鼓膜)、鼻(外鼻、鼻腔)、口咽部、喉部等(含
間接喉鏡檢查)等。(相關特殊職位加查嗅覺)
6.口腔科檢查:唇腭舌、腮腺、口腔粘膜、顳下頜關節等。
二、婦科檢查:
1.病史搜集:含月經史、婚育史等。
2.內診:對已婚者做雙合診檢查,外陰、陰道、宮頸、宮體、附件、陰道分泌物性狀等。
3.肛診:對未婚者做肛腹診檢查,外陰、宮體、附件等。
三、心電圖檢查:電腦多導聯心電圖
四、腹部B超檢查:含肝、膽、胰、脾、雙腎
五、胸部X線檢查:胸正位片
六、化驗項目:
1.血常規(全血細胞分析):
2.尿常規及尿沉渣(離心鏡檢):
3.血生化:
3.1空腹血糖(FPG)。
3.2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
3.3天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
3.4尿素(BU)。
3.5肌酐(CR)。
4.血免疫:
4.1梅毒螺旋體血細胞凝集試驗(TPHA):
4.2艾滋病毒抗體檢測(抗HIV)。
注:
1. 以上項目適應于一般職位的公務員錄用體檢,對特殊職位的公務員錄用體檢,應根
據體檢特殊標準具體職位要求,適當增加檢查內容,如嗅覺檢查、文身檢查,等等。
2. 以上項目為常規檢查,如需進一步檢查確定診斷的,其費用另收。
3. 如各醫院在檢查方法、試劑等方面存在不同,可按實際發生情況收費,但檢查項目必須統一。
4. 血常規(全血細胞分析)、尿常規及尿沉渣及空腹血糖(FPG)的參考值范圍應全國統一,特別是血常規(全血細胞分析)、尿常規及尿沉渣的參考值范圍應執行衛計委下發的有關文件,其他檢驗項目的參考值范圍因使用的試劑不同、檢測方法等不同,各醫療機構可執行自己的參考值范圍。
慢性單純性青光眼能通過公務員體檢嗎?
慢性單純性青光眼:屬于開角性青光眼。本病雙眼發病,發病隱匿,多數人無明顯癥狀,常常在不知不覺中完全喪失視功能,臨床上很大程度依靠體檢才能發現。對體檢中發現的視乳頭杯盤比值(杯直徑與視盤直徑的比值,C/D)增大者,必須做進一步的青光眼排除檢查。
公務員體檢肺結核標準
4.1.2 結核病臨床標準 《標準》中所列的各種結核病,包括現癥患者及經但還未達到臨床標準者,均作不合格結論。另外,對血行播散性肺結核,《標準》未作出明確說明,是因為此型肺結核病變廣泛,后病變完全吸收者視為臨床,病變融合者按繼發性肺結核標準處理。
按照本條款規定,結核病必須達到臨床并穩定1~2年方可作合格結論。具體判定標準如下:
【肺結核臨床】
經規范療程(初治6個月,復治8~12個月,耐藥及耐多藥病例18~24個月)的抗結核,停藥后病變全部吸收或無活動性(病灶穩定),經過1年的觀察隨訪,無學復發和病灶活動(痰抗酸菌涂片每月3次、連續6個月均陰性或結核分枝桿菌培養陰性),可以作出臨床的診斷及合格的結論。
【肺外結核臨床】
經規范療程的抗結核,停藥后病變全部吸收或無活動性(病灶穩定),分泌物結核分枝桿菌培養陰性,經過2年的觀察隨訪,無學復發和病灶活動,可以作出臨床的診斷及合格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