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診斷證明書一般是具有職業醫師資格的醫生簽字,由院收費處蓋章后方能生效,特殊疾病證明書必須由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專科醫生簽字。由醫務科蓋章后方能生效,同時開診斷書的醫生應對所作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另外診斷證明書的內容都有病歷記載。要對身體做詳細的檢查來診斷。根據我國法律要求證據的特征是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醫學證明作為一種證據,也必須具備“三性”,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法院的審理中,應當嚴格認證。
醫生無權不開診斷證明。醫生不給開診斷證明的話是可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醫院都有醫院的規定。診斷證明是指:疾病診斷證明、病假證明、死亡證明、計劃生育證明等由具有醫生執照的醫生開具的證明;病人確實存在疾病,醫生確診后才會出具醫療診斷證明;各類醫療診斷證明病歷上要有記載,不見病人不開病假、不跨科開病假、不開人情病假、絕不允許開假病假或疾病診斷證明。
(一)患者開具門診診斷證明流程:患者門診就醫醫生根據病情開具相關檢查醫生根據病情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患者持門診病歷、診斷證明書至門診一站式服務中心(門診服務臺)辦理審核蓋章手續門診部工作人員審核、蓋章、登記。
(二)門診證明專用章由門診部工作人員負責保管,工作人員要了解用章意圖,根據管理規定加蓋公章,蓋印位置要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
(三)醫生開具醫學診斷書應客觀、,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并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不得跨專業開具診斷證明;不得開人情假條,否則不予蓋章。
(四)門診患者須在開具《疾病診斷證明》的當日持我院門診病歷到門診服務臺辦理審批蓋章手續,原則上須本人辦理,特殊情況可由被證明人的直系親屬持本院的就診病歷代辦。如非當日需要系統核實無誤后方能加蓋公章。
(五)門診病歷、門診報告單等原則上不需要加蓋醫院門診證明專用章如有特殊情況要與相關檢驗檢查部門核實,經門診部主任同意,必要時要有分管領導批準,不得超越范圍使用印章,并辦理登記手續。
醫院一般可以開具以下診斷證明書:1. 急性疾病:如急性胃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等。2. 慢性疾病:如高血壓、糖尿病、類風濕關節炎等。3. 傳染病:如流感、肝炎、結核等。4. 腫瘤疾病:如肺癌、乳腺癌、結腸癌等。5. 外傷:如骨折、、創傷等。6. 手術:如闌尾炎手術、剖腹產等。7. 產假、病假等:需要提供合法的用途。不同的醫院和地區可能對開具診斷證明書的病種有所不同,具體情況可以咨詢當地醫院或相關部門了解。在申請診斷證明書時,需要提供相關的病歷資料和身份證明,同時需要說明診斷證明書的用途,確保合法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