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短期病假”,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二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二年不滿四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計發。
一般項目:姓名,性別,年齡,婚姻,民族,職業,出生地,現住址,工作單位,身份證號,郵政編碼,電話,入院時間,記錄時間,病史敘述者(注明可靠程度)。填寫要求:(1)年齡要寫明“歲”,嬰幼兒應寫“月”或“天”,不得寫“成”、“孩”、“老”等。(2)職業應寫明具體工作類別,如車工、待業、教師、工會干部等,不能籠統地寫為工人、干部。(3)地址:農村要寫到鄉、村,城市要寫到街道門牌號碼;工廠寫到;車間、班組,機關寫明科室。(4)入院時間、記錄時間要注明幾時幾分。(5)病史敘述者:成年患者由本人敘述;小兒或神志不清者要寫明代訴人姓名及與患者的關系等。
主訴:(1)主訴是指患者入院就診的主要癥狀、體征及其發生時間、性質或程度、部位等,根據主訴能產生診斷。主訴語言要簡潔明了,一般以不超過20字為宜。(2)不以診斷或檢驗結果為主訴內容(確無癥狀者例外)。主訴多于一項時,可按主次或發生時間的先后分別列出。
現病史:現病史是病史中的主體部分。圍繞主訴,按癥狀出現的先后,詳細記錄從起病到就診時疾病的發生、發展及其變化的經過和診療情況。其內容主要包括:(1)起病時間、緩急,可能的病因和誘因(必要時包括起病前的一些情況)。(2)主要癥狀(或體征)出現的時間、部位、性質、程度及其演變過程。(3)伴隨癥狀的特點及變化,對具有鑒別診斷意義的重要陽性和陰性癥狀(或體征)亦應加以說明。(4)對患有與本病有關的慢性病者或舊病復發者,應著重了解其初發時的情況和重大變化以及近復發的情況。(5)發病以來曾在何處做何種診療(包括診療日期,檢查結果,用藥名稱及其劑量、用法,手術方式,療效等)。(6)與本科疾病無關的未愈仍需診治的其他科重要傷病,應另段敘述。(7)發病以來的一般情況,如精神、食欲、食量、睡眠、大小便 、體力和體重的變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