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個人權益,把錢貸放出去不致平白損失,債權人宜注意下列幾件事項:
(一)金錢借貸應立借據(jù)或書面契約
法律上并未要求金錢借貸契約必須立字據(jù),因為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件事情達成合意就巳成立。但是,為了杜絕事后紛爭,借貸時就立好書面憑證,以免口說無憑,徒增困擾。
(二)金錢借貸書面記載要詳明
借據(jù)或借貸契約,宜清楚載明下列事項:
1.借貸雙方當事人的名稱。
2.借款的全額與幣別。如:“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整”。
3.借款的期限。如:以“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個月”或“借款期限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等字句來表示
4.利息的約定。把利率和支付方法表示清楚。如:“年利率10%”“自借款日起于每個月的第五天支付”。
5.違約金的約定。如:“借款人如有違約情事發(fā)生,應就借款金額按日支付每萬元每日伍元計算之違約金。”
6.立據(jù)日期。
7.借款人的親自簽名。
同時也要注意以下幾點:
1、不要輕信"無抵押貸款"。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眾對金融知識了解不多的弱點欺騙借款人說是無抵押的信用貸款無須提供擔保或只需部分擔保就能拿到錢款。
2、不要貪圖高息誘餌。高利貸本身就是不合法的,"砍頭息"、"利滾利"等更是涉嫌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
3、不要輕易簽訂借款合同。因為有的不法分子往往會在簽合同時收取一定的手續(xù)費等費用;
4、要注意保存相關證據(jù)如借條及各種繳費單據(jù)(如電費單水費單煤氣費單等等)
5、要盡量爭取到合法的保護權利(比如及時起訴追回款項)。
民間借貸是一種歷史悠久、在世界范圍內(nèi)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jīng)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fā)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yè)務,不屬民間借貸范疇之列。
私人借貸是指公民、法人、以及組織之間的借貸活動.只要出借人、借款人雙方表達真實的意思,即可認定生效,因借貸活動產(chǎn)生的抵押也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相關規(guī)定的利率.私人借貸分為個人的借貸行為與公民和金融組織之間的借貸行為.個人借貸行為必須嚴格恪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并且要遵循自愿、互幫互助和誠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