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傳統的、狹義的民間 借貸指自然人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或無記名有價證券轉移給另一方使用,另 一方到期返還并支付利息的法律行為;廣義的民間借貸,還包括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關系。
資金的供需是工商社會的重要課題,借錢遇轉,在日常生活中極為常見。借貸,在法律意義上,是指由貸方與借方成立一項“借貸契約”,貸方將金錢所有權移轉給借方,到期時由借方返還同額的錢。由于民間的金錢借貸關系日形普遍,其因金錢借貸所發生的紛爭也格外頻繁,有關借貸的法律常識也成了人們消費生活中的必備工具。
為了確保個人權益,把錢貸放出去不致平白損失,債權人宜注意下列幾件事項:
(一)金錢借貸應立借據或書面契約
法律上并未要求金錢借貸契約必須立字據,因為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件事情達成合意就巳成立。但是,為了杜絕事后紛爭,借貸時就立好書面憑證,以免口說無憑,徒增困擾。
(二)金錢借貸書面記載要詳明
借據或借貸契約,宜清楚載明下列事項:
1.借貸雙方當事人的名稱。
2.借款的全額與幣別。如:“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整”。
3.借款的期限。如:以“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個月”或“借款期限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等字句來表示
4.利息的約定。把利率和支付方法表示清楚。如:“年利率10%”“自借款日起于每個月的第五天支付”。
5.違約金的約定。如:“借款人如有違約情事發生,應就借款金額按日支付每萬元每日伍元計算之違約金。”
6.立據日期。
7.借款人的親自簽名。
貸款利率多少才合法?
私人借貸的利率是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的,但不能比銀行同類型貸款利率高出四倍,如果超限,則超出部分將不受法律保護.同時,利息是不能計入本金從而獲得更高利息的,否則,也將不受保護.
因此,很明顯,如果貸款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話,就會被定為高利貸行為,因而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高利貸貸款是有風險的,放貸人可以拒絕償還,因此需要通過暴力或其他手段維持高利貸.此方法主要是非法的.判刑還應指貸方的手段,威脅他人生命的.較重,其他人則較輕,但要視具體行為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