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概念是相對于官方正規金融而言的,泛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 非金融機構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關系。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民間借貸的 概念沒有作具體性規定,但是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規范中,均將民間借 貸關系納入法律調整的范疇。
私人借款是民間借貸中的一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自有資金出借給其他個人或企業,到期返還本金及收益的行為。民間借貸是一種融資行為,也是一種理財行為,更是一種投資方式。
民間借貸具有手續簡便靈活的特點和優勢:
一、手續簡便靈活:
與銀行相比,辦理貸款更加方便;
二、籌資渠道廣泛且成本低廉:
在銀行貸款受到嚴格控制的情況下,通過民間融資可以解決許多燃眉之急;
三、靈活性大:
隨時可以變現;
四、風險相對較小且收益較高。
私人借款是指由私人之間進行的借貸行為。包括親戚、朋友、同事、商業合作伙伴等之間的借貸。相較于傳統的商業銀行貸款,私人借款的關系更為親近,雙方之間的信任度也更高。私人借款的應用狀況廣泛,借款人可以借款來創業、購買房產、旅游等目的,出借人也可以通過借款來獲取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