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者本人來我院就診,可開具病假證明書;
2.醫生根據病人實際病情及診斷開具病假證明書,神經癥病人開假不超過兩周,重性精神疾病開假不超過一個月;
3.家屬不可代替病人本人開具病假證明書;
4.病假證明書蓋章有效;
5.病假證明書不予補辦或提前開具;
6.蓋章:8:00-17:30在門診樓(1號樓)一層門診一站式服務中心蓋章;其他時間在急診醫生辦公室蓋章。
診斷證明一般要求由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一些鄉鎮醫院隨意出具醫療診斷證明,需要核實。比如,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診斷證明只能由救治傷者的醫院出具,而必須出具證明的管理人是者的主治醫生。診斷證明一定要明確,不允許出具“多發性軟組織損傷、腦振蕩等”這樣的診斷證明。當一些主治醫生無法確認傷情時。等等。否則,診斷證明的合法性存在瑕疵,難以認定。有違法行為的醫院證明,經查應認定為偽證罪,為無效證據。情節較輕的,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予以罰款、拘留。
病歷是醫生記錄病人診療過程和方案的重要文書,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1. 作為醫療服務合同的依據:病歷是醫生和病人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的重要依據。病歷中記錄了醫生對病人的診斷和方案,對于醫療服務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具有重要的證明作用。
2. 作為司法鑒定的證據:病歷可以作為司法鑒定的重要證據,如醫療事故鑒定、傷殘鑒定等。病歷中的診斷和記錄可以反映事實情況,對于事故責任的判定和賠償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3. 作為醫療糾紛處理的依據:病歷是醫療糾紛處理的重要依據。在醫療糾紛的處理中,病歷可以用于證明診療過程和方案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對于糾紛的調解和處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4. 作為醫學研究的數據來源:病歷是醫學研究的重要數據來源。在醫學研究中,病歷中的數據和信息可以用于分析疾病的發病機制、研究方案等,對于醫學研究的推進和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病歷是醫療服務中不可或缺的,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在醫療服務過程中,醫生和病人應當認真記錄和保管病歷,確保其真實、準確、完整。同時,病人和醫生都應當了解病歷的法律意義和作用,妥善處理和利用病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請假服務:
請假病歷、請假診斷書、請假條、各項請假檢查單據;
短期請假、長期請假、提前休產假等;
解決單位請假事宜,安心養病。
醫院住院收據丟了能補嗎
可以補辦。醫院收據丟失,可以向醫院索要明細單,補辦收費票據。
保患者將本人住院收費專用票據原件丟失或損毀的,首先應以書面形式寫明丟失或損毀原因及過程,由當事人及家屬簽字證明。其次當事人及家屬向城鎮醫保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提交城鎮醫保經辦機構備案。
參合患者本人或直系親屬應持經核準的申請資料,出院記錄,身份證等證明材料到所診治的醫院申請查閱并復印住院收費專用票據存根聯(或記賬聯)。
依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在患者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病區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
住院病歷在患者出院后由設置的專門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集中、統一保存與管理。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