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辦理條件
1、①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于500米;
②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③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2、①場區周圍建有圍墻;
②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池;
③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并有隔離設施;
④生產區入口處設置更衣室,各養殖棟舍出入口設置池或者墊;
⑤生產區內清潔道、污染道分設;
⑥生產區內各養殖棟舍之間距離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離設施。禽類飼養場、養殖小區內的孵化間與養殖區之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并配備種蛋熏蒸設施,孵化間的流程應當單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3、①場區入口處配置設備;
②生產區有良好的采光、通風設施設備;
③圈舍地面和墻壁選用適宜材料,以便清洗;
④配備疫苗冷凍(冷藏)設備、和診療等防疫設備的獸醫室,或者有獸醫機構為其提供相應服務;
⑤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
⑥有相對獨立的引入動物隔離舍和患病動物隔離舍。
4、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患有相關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動物飼養工作。
5、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按規定建立免疫、用藥、檢疫申報、疫情報告、、無害化處理、畜禽標識等制度及養殖檔案。